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10-25 点击数:

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程序及要求》(桂教办﹝201524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转学工作。

二、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且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可申请转学。

(一)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在本校无法完成学业的;

(二)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或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个学期或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四)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二区招生单位录取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七)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八)在留校察看期间的;

(九)应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

(十)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四、研究生转出实施细则。

(一)凡由我校转出校外的,由研究生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理由,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者,其相关信息(姓名、转出、拟转入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须在学校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凡在广西范围高校转学的,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2.凡我校研究生向省外转学的,双方学校同意后,先由我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再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两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研究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须提供的材料。

1.研究生转学申请报告(须有导师、所在学院领导签署的审核意见);

2.因患病转学研究生须提供我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的,研究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须转学的,还须提供原导师的情况说明(加盖原导师所在学院的公章);

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附件1)、《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转出)审批表》(附件3)一式4份,研究生需迁移户口的一式5份。

(三)获准转出的研究生,须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除须缴纳相关费用外,在我校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和承担的科研课题,应按我校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五、研究生转入实施细则。

(一)凡由校外转入我校的,由研究生向所在(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获准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与我校研究生处联系。

1.我校研究生处根据相关文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结合我校研究生相应年份的招生情况,审核该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是否达到转入要求。审核通过后将结果转交研究生拟转入学院。

2.研究生拟转入学院组织考核小组对该生进行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学院教授委员会指定1名委员任考核小组组长,其余考核小组成员由拟转入专业的导师组成。考核小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考核结束后1周内,拟转入学院将研究生名单、考核记录、表决情况等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将申请转入研究生的所有材料及考核情况提交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转入研究生的所有材料及考核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者,其相关信息(姓名、转出、拟转入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须在学校网站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处将申请转入研究生名单、表决情况等材料上报学校。经学校研究同意接收的,由研究生处负责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须提供的材料:

1.研究生转学情况原因说明(加盖转出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

2.因患病转学研究生须提供转出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的,研究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加盖转出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须转学的,还须提供原导师的情况说明(加盖转出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

3.该生在校学校成绩单(加盖转出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

4.该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业情况、奖惩情况鉴定、拟转学公示结果情况等(加盖转出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

5.《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附件1)、《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转入)审批表》(附件2)一式4份,研究生需迁移户口的一式5份;

6.转出学校提供的加盖公章的研究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含录取分数)。

六、我校受理研究生转学的时间为每年51日—61日和111日—121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七、学校严格规范研究生转学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违规部门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3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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