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档案的开放与利用工作,使档案信息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广西科技大学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5〕7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馆保存的档案,主要是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查(借)阅本单位档案,可直接到学校档案馆办理查(借)阅手续。跨单位查(借)阅重要档案材料,需经原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同意,方可办理查(借)阅手续。
第三条 查阅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须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校内人员查(借)阅科研保密档案,须经科研管理处负责人批准;查(借)阅他人限制利用的科研档案,须经课题项目负责人或本人同意。查阅财会档案,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并安排人员陪同。查阅基建档案,须经基建管理处负责人同意,并安排人员经手办理。其他单位及个人原则上只能在档案馆查阅相关档案。
第四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凡委托他人代为查档,须提供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制件。
第五条 查(借)阅档案,须办理查(借) 阅手续,填写利用者的姓名、单位、利用档案的目的和内容等。
第六条 查(借)阅档案一律在档案馆查阅室进行。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严禁涂改、污损、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
第七条 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特殊情况需办理外借审批手续。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借出档案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
第八条 归还档案时,需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对案卷的数量和卷内文件仔细检查、核对,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将酌情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档案查(借)阅工作,附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相关办法。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