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档案鉴定及销毁工作,更好地保护珍贵档案和重要档案, 妥善处理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档案鉴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广西科技大学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5〕71号)和《广西科技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为依据,准确划定档案的销毁范围。
第二条 档案鉴定及销毁工作由档案馆负责组织,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订档案鉴定计划,各大类档案每3—5年进行1次档案价值鉴定。
第三条 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 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
第四条 对已满保管期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鉴定、销毁。
第五条 档案鉴定一般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以1个年度和1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按照分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
第六条 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逐卷逐件地填写档案销毁清册。
第七条 档案鉴定工作完毕后,将鉴定工作情况写成鉴定报告,连同档案销毁清册,上报主管(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销毁。
第八条 凡经主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销毁的档案,由2个以上监销人员根据档案销毁清册,核对无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九条 档案销毁清册及鉴定报告由档案馆永久保存。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档案鉴定及销毁工作,附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相关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