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国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十七层1705号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代理的项目存在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和量化的问题。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中国—东盟糖业博览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G3—003446—GXGJ)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2、项目实施方案分(40分)评标委员会根据各供应商拟投入的活动策划实施团队、活动进度计划、组织措施等情况,由评委进行定档并在相应档次内进行独立打分:一档(10分):组织实施方案简单,整体构思含糊不明确,项目整体会务推广安排形式呆板;二档(20分):组织实施方案较完整,整体构思一般,项目整体会务推广安排符合本项目要求。三档(30分):组织实施方案完整,整体构思良好,项目整体会务推广安排合理,符合本项目要求;四档(40分):组织实施方案清晰完整,整体构思新颖、目标明确,项目整体会务推广安排灵活多样,充分满足本项目要求。3、质量承诺分(20分)一档(5分)质量承诺方案简单,整体构思含糊不明确,进度计划条理不清晰,安排不具体;二档(10分):质量承诺方案较完整,整体构思一般,进度计划条理一般,服务团队配置简单,安排简单,有保障措施;三档(15分):质量承诺方案完整,整体构思良好,进度计划条理较清晰,服务团队配置基本完善,安排详细较具体,保障措施一般;四档(20分):质量承诺方案清晰完整,整体构思新颖、目标明确,针对本项目配备优秀的服务团队,团队人员分工合理明确;进度计划条理清晰有序,安排详细具体,科学合理,保障措施完善,有针对性且可行性高”。
以上评分标准使用“一般、良好”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用词,未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基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