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当事人:广西华东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6-1号浩天花园1210、1211、1212号房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你公司代理的部分项目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2021年全国中高级导游等级考试和导游资格考试(广西)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C3-001838-HDZB)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56页评分标准中“(7)拟投入人员情况(满分8分)中➀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人员具有PMP项目经理相关资质的,每有1人得0.5分,满分6分”。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二、你公司代理的部分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2021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内部核查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1-C3-000829-HDZB)采购文件第54页评分标准“2、技术分(1)”评分办法用“了解、比较了解、充分了解”来描述评分办法,未对评分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以及采购文件第56页评分标准中“2、技术分(5)售后服务方案(满分10分)”,但在需求中未对售后进行要求,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不匹配。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检查、认识错误、承诺整改,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