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当事人: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三楼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你公司代理的部分项目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矿业权出让计划监管系统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C3-000441-GXCJ)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二)技术与实施服务方案分注:拟投入人员配置方面需提供拟投入人员名单及拟投入人员截标前(一年内)连续3个月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社保缴纳明细复印件(如截标前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评审时以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三)信誉及业绩分……(3)供应商提供2017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每份得1分,满分3分;(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4)供应商获得过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份得1分,满分2分。(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的内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你公司代理的南宁师范大学“实验室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G1-001090-GXCJ)在公开招标文件中第104页“评分标准”中含有“售后服务机构设置(1分) 投标人出具原厂商本地化售后服务授权书或本地化售后服务网点证明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