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23〕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西国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作者: 时间:2023-09-15 点击数: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当事人:广西国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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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代理的部分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审计服务及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C3-003667-GTZB)竞争性磋商文件第44页“评审方法”中“(2)技术支持服务方案分由磋商小组在打分前根据各供应商的技术支持服务方案确定各供应商所属档次及分值,达不到一档的不得分。一档(5分):方案简单、基本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二档(10分):方案全面、可行,服务措施到位;三档(15分):方案详细,由明确、具体、周详的技术支持服务措施,提供有利完善服务的具体方法或建议的”的内容,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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