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23〕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 时间:2023-09-20 点击数: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当事人: 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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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关于采用综合评分法但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和量化的问题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1-G1-003975-OBGC)采购文件第36页评标标准中要求“3.增值服务方案分(17分):(2)增值售后服务方案(15分)评委对各投标人提供的增值售后服务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服务人员的配备、响应时间、响应程度、解决问题的能力、紧急故障处理预案、培训、质保期内产品维护措施内容等)的针对性、科学合理性两个方面进行独立评审打分,本项最多得15分:①针对性、科学合理性均评定为良好或以下的,得5分;②针对性、科学合理性有1项评定为优秀的,得10分;③针对性、科学合理性均评定为优秀的,得15分”,以上未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1-G1-004123-OBGC)采购文件第41页“三、评标标准”中要求“3.增值服务方案分20分(2)增值售后服务方案(18分)评委对各投标人提供的增值售后服务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服务人员的配备,响应时间、响应程度、解决问题的能力、紧急故障处理预案、培训、质保期内产品维护措施内容等)的针对性、科学合理性三个方面进行独立评审打分,本项最多得18分:①针对性、科学合理性均评定为良好或以下的,得6分;②针对性、科学合理性有1项评定为优秀的,得12分:③针对性、科学合理性均评定为优秀的,得18分”,未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1-G1-002022-OBGC)采购文件第34页“3.项目实施方案分14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针对性三个方面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打分,最多得14分:①完整性、可行性、针对性均评定为良好的,得2分;②完整性、可行性、针对性有1项评定为优秀的,得6分;③完整性、可行性、针对性有2项评定为优秀的,得10分;④完整性、可行性、针对性均评定为优秀的,得14分”及“4.增值服务方案分13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增值服务方案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针对性三个方面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打分,最多得11分:①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均评定为良好的,得2分;②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有1项评定为优秀的,得5分;③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有2项评定为优秀的,得8分;④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均评定为优秀的,得11分”,以上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和量化。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二、关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1-G1-002022-OBGC)采购文件第34页“投标人所投产品通过CE或EC或FDA认证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得2分”,其中,CE或EC为欧盟认证,FDA为美国认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检查、认识错误、承诺整改,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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