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23〕12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西八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 时间:2023-09-25 点击数: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当事人:广西八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二层B201-1号商铺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代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测试研究中心“实验室专用设备采购项目”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测试研究中心“实验室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G1—002234—GXBG)招标文件中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第49页“信誉业绩分”中含有“6、业绩分……以投标人2017年以来的同类产品销售业绩计算(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用户验收报告、用户评价复印件为准,并能清晰反映所销售的货物名称、种类、金额,否则将不予评审;同一个编号的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标中标的只算一次),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案例每个得1分,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案例每个得2分,满分5分;没有销售业绩的不得分。投标人提供核心产品2017年以来销售业绩(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合同得1.5分,满分3分,不提供不得分”的内容,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歧视潜在供应商。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7月3日 


地址: 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2号 广西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