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关键变化解读

作者: 时间:2025-07-29 点击数: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关键变化解读

 

教育部近日发布了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5年)》
  与2024年版本相比
  在奖惩机制、检查频次、实验室防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同时新增锂电池、配电箱等相关规范,
  一起来看看,
  有哪些关键变化吧!

 

      01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条款号

2024版

2025版

修订解读

1.4.1

是否有明确的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有明确的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改变了表述方式,强调奖惩机制

1.4.2

检查事故调查执行情况

检查事故处理执行情况

强调事故调查工作的开展,而不只是处理

  

      02 安全检查

条款号

2024版

2025版

修订解读

5.2.1

学校层面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院系层面每月不少于1次,实验室应经常检查。安全检查及整改都应保存记录

学校、院系、实验室三个层面按照不少于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检查频次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及整改都应保存记录

检查频次要求不再以统一的标准来执行,而是与分级管理要求保持一致,强调差异化管理

 

 

  03 实验室防爆

条款号

2024版

2025版

修订解读

7.5.1

安装有防爆开关、防爆灯等,安装必要的气体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应急系统等

有防爆需求的实验室,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防爆灯、防爆电气开关、除尘装置、导线敷设等应达到整体防爆要求;安装必要的气体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应急系统等

对有防爆需求的实验室电气设备要求更全面,强调整体防爆要求,增加了除尘装置和导线敷设的要求

 

 

  04 用电、用水基础安全

条款号

2024版

2025版

修订解读

8.1.1

配电箱前不应有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周围不应放置烘箱、电炉、易燃易爆气瓶、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废液桶等;配电箱的金属箱体应与箱内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可靠连接

配电箱前不应有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周围不应放置烘箱、电炉、易燃易爆气瓶、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废液桶等;配电箱的金属箱体应与箱内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可靠连接;配电箱不宜设置在水槽上方或较近位置

补充实验室内配电箱的位置设置要求,强调远离水槽

 

 

  05 化学品安全

条款号

2024版

2025版

修订解读

9.3.3

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L或100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或20Kg(按50㎡为标准,存放量按实验室面积比考量)

一防火单元内,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L或100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或20Kg

删除面积比例考量,增加“同一防火单元内”的限定条件,使危险化学品存放量的规定更科学合理。防火单元是指用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的区域,一般一间实验室可作为一个防火单元考虑

9.4.2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反应装置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反应装置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锂电池研究区域应远离其他可燃物品

补充强调锂电池实验区域危险性较高,应远离可燃物品

9.5.1

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

剧毒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

明确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

9.7.2

危险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

危险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通常条件下不稳定物质必须稳定化处理后才能进入危废处理流程

补充对于危废中不稳定物质的预处理要求,提高了危险废物处理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06 生物实验废物处置

条款号

2024版

2025版

修订解读

10.7.2
  (212)

动物实验结束后,动物尸体及组织应做无害化处理,废物彻底灭菌后方可处置

动物实验结束后,动物尸体及组织应做无害化处理,感染性废物彻底灭菌后方可处置

将生物实验废物的灭菌处置的对象要求具体为感染性废物

10.7.2
  (213)

涉及病原微生物或其他细菌类的生物废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然后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最终处置

涉及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感染性生物废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然后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最终处置

将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的生物实验废物的对象范围扩大为感染性生物废物

 

 

      07 辐射安全

条款号

2024版

2025版

修订解读

11.1.1

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及射线种类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除已被豁免管理外,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纳入许可证范畴

按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在许可的辐射活动场所内开展辐射类实验。除已被生态环境部门豁免管理外,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强化辐射场所合规性

11.1.2

辐射工作人员具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通过成绩报告单

辐射工作人员应具有生态环境部组织考核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

对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要求更加具体

11.2.3

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转让、转移有学校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转让、转移前必须先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放射性物质转让、转移有学校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备案材料,在野外使用放射性物质开展实验应事先取得实验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批准

对放射性物质装让、转移的要求更加具体

 

 

  08 粉尘安全

条款号

2024版

2025版

修订解读

12.5.3

粉尘浓度较高的场所,适当配备加湿装置,并配备合适的灭火装置

粉尘浓度较高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加湿装置、静电消除装置以及合适的灭火装置等

增加静电消除装置要求

 

 

  09 特种设备安全

条款号

2024版

2025版

修订解读

13.1.2

委托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目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合二为一,故将说法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10 术语规范
  2025版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还对部分术语进行了规范,如“农业主管部门”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药箱”改为“急救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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