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22〕2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西鸿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 时间:2022-10-27 点击数:

桂财监〔2022〕212号

当事人:广西鸿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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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1〕37号)的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经随机抽取流程,你公司被列入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名单。本机关派出监督评价组,于2021年7月1日至8月16日对你公司2020年代理广西政府采购项目的执业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检察制服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0—G1—002242—HHGL)公开招标文件第44页、第48页、第52页规定“(2)业绩分6分,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所投分标同类货物(单项业绩金额不低于所投分标预算金额)销售业绩[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一览表、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由省级以上(含)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投标时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每有一项业绩得1分,满分6分”。

上述将特定金额的业绩合同作为评审因素且要求“业绩项目已经由省级以上(含)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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