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期间如承租方未违反《租赁合同》(附件3)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2.标的用途:出租标的仅限提供文件复印、打印、扫描、装订、图纸输出等图文服务,禁止销售文具、食品等非相关商品,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经营价格要求:应提供合理的价格,确保师生能够享受到实惠的服务。价格应不高于(略低于)市场价,并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期内,因学校发展建设需要拆迁、规划调整或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无违约的情况,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承租方。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租赁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承租方。 4.承租方经营期满后,门面原有的学校的设备应全部无偿移交给招标方,全部装修好的(除空调外),外线、内线、灯等不许拆除,如承租方中途无故退出,也应全部移交,若有故意破坏行为,以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款项。 5.承租方负责门前三包,疏通因使用造成的下水道堵塞,保持环境整洁,处理好相邻关系。配合校园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6.承租方经营期间,必须负责门面设施设备的安全完好,自行维修维护并承担费用,保证门面能正常运行,如水电设施维修、下水道堵塞疏通等问题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负责。 7.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配合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卫生、劳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守法经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承租方经营期间,应自觉按出租方规定及物价部门、市场行情规定销售物品,不能随意抬高价格,因违法经营被相关部门查处的,由承租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招标方有权收回经营权并依据相关法规做出相应处罚。 8.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营业税等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支付。 9.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要改变原租赁用途,须经学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对招标方所移交设施负有保管责任,不得擅自变卖或处置招标方所有的财产。 10.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承租房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1.承租方期约满后,移交回到出租方时,应当保持房产及附属装修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并不得向招标方提出承担改造修缮费用的要求。 12.承租方承租后,必须按中标价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职责(租赁合同另定),签订合同后给予一个自然月布置与装修门面(含在3年合同期内)。如承租时随意报价并承租后不签订合同,均不退还招租保证金,并列入学校黑名单,今后不得在学校参与任何项目。 13.承租方在承包期结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后十日内必须全部搬离经营场所。 14.除合同约定条件外,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支付3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15.承租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种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从业证、健康证、行业许可证等相关的证件),须在签订合同 30 个工作日内办齐所须的经营证件,证件未齐全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另做处理。 16.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