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期间如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附件3)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2.标的用途:出租标的用于校园通信营业厅。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享有 1 个月的免租装修期(含在 3 年租期内),免租装修期内承租人无需交纳租金,但仍需承担物业费、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 4.租赁期内,因学校发展建设需要拆迁、规划调整或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造成的损失,校方和承租人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无违约的情况,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承租人。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租赁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承租方。 5.承租人经营期满后,门面原有的学校的设备应全部无偿移交给校方,全部装修好的(除空调外),外线、内线、灯等不许拆除,如承租人中途无故退出,也应全部移交,若有故意破坏行为,以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款项。 6.承租人负责门前三包,疏通因使用造成的下水道堵塞,保持环境整洁,处理好相邻关系。配合校园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7.承租人经营期间,必须负责门面设施设备的安全完好,自行维修维护并承担费用,保证门面能正常运行,如水电设施维修、下水道堵塞疏通等问题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负责。 8.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配合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卫生、劳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守法经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承租人经营期间,应自觉按我校规定及物价部门、市场行情规定销售物品,不能随意抬高价格,因违法经营被相关部门查处的,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校方有权收回经营权并依据相关法规做出相应处罚。 9.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营业税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支付。 10.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要改变原租赁用途,须经学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校方所移交设施负有保管责任,不得擅自变卖或处置校方所有的财产。 11.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承租房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2.承租人期约满后,移交回到我校时,应当保持房产及附属装修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并不得向校方提出承担改造修缮费用的要求。 13.承租人中标后,必须按中标价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职责(租赁合同另定),如投标时随意报价并中标后不签订合同,均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列入学校黑名单,今后不得在学校参与任何招投标项目。 14.经营者在承包期结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后十日内必须全部搬离经营场所。 15.租金缴纳形式:按先交租金后使用原则,投标人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付,承租人应在每个支付周期开始前10日内,将该周期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超出两个月不足额支付租金,视租赁人放弃租用,校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抵扣应交的租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16.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种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从业证、健康证、行业许可证等相关的证件),须在签订合同 30 个工作日内办齐所须的经营证件,证件未齐全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否则招标人有权收回房屋,另做处理。 17.经营范围:承租人只能自营本项目,严禁超范围经营,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等。 18.承租人一旦参与本次报名,即被视为接受了本项目的所有内容,如有任何异议,均需在报名截止三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19.承租人须对所投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校方概不负责,由此给校方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承租人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校方所有。 20.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