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1. 意向承租方一旦参与本次招租活动,即被视为接受了本招租公告的所有内容,如有任何异议,均需在报名截止日期三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 意向承租人须对所投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出租方概不负责,由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承租方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出租方所有。 3. 标的按现状招租和交付,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到现场查看出租标的、向出租方咨询。以充分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凡参加竞租者均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接受出租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上述面积数据仅供参考,成交租金不因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二、招标需求与要求 1. 招租内容:眼镜店运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眼镜的供应、销售、验光、配镜等服务。 2. 商品种类和质量:承租方应提供丰富多样的眼镜产品,包括近视镜、远视镜、老花镜、隐形眼镜等,以满足不同师生的需求。同时,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 3. 价格要求:承租方应提供合理的价格,确保师生能够享受到实惠的购物体验。价格应不高于市场价,并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 4. 承租方资质:参与报名的承租方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验光配镜资质等。同时,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 服务要求:承租方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专业的验光服务、快速的配镜服务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等。 三、意向承租人需知 1. 租金支付方式:月付,每年租金按十个月支付。根据先交租金后使用原则,在当月10日前承租方支付租金。若超出两个月不足额支付租金,视承租人放弃租用,出租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抵扣应交的租金并解除租赁合同。 2. 经营范围:意向承租人只能自营本项目,严禁超范围经营,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等,以上规定若有违反,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第三次取消承租方的经营资格并全额没收承租方未到期的承包款和经营履约保证金。 3. 承租人享有 1 个月的免租装修期(含在 3 年租期内),免租装修期内承租人无需交纳租金,但仍需承担物业费、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 4. 租赁期限:3年。 四、意向承租人经营要求: 1. 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合同签订之日前3个工作日内交齐首年合同期3个月房租作为履约保证金。 2. 租赁期内,因学校发展建设需要拆迁、规划调整或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无违约的情况,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承租人。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租赁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承租方。 3. 承租人经营期满后,门面原有的学校的设备应全部无偿移交给招标方,全部装修好的(除空调外),外线、内线、灯等不许拆除,如承租人中途无故退出,也应全部移交,若有故意破坏行为,以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款项。 4. 承租人负责门前三包,疏通因使用造成的下水道堵塞,保持环境整洁,处理好相邻关系。配合校园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5. 承租人经营期间,必须负责门面设施设备的安全完好,自行维修维护并承担费用,保证门面能正常运行,如水电设施维修、下水道堵塞疏通等问题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负责。 6.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配合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卫生、劳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守法经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承租人经营期间,应自觉按我校规定及物价部门、市场行情规定销售物品,不能随意抬高价格,因违法经营被相关部门查处的,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招标方有权收回经营权并依据相关法规做出相应处罚。 7. 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营业税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支付。 8. 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要改变原租赁用途,须经学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招标方所移交设施负有保管责任,不得擅自变卖或处置招标方所有的财产。 9.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是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承租房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0. 承租人期约满后,移交回到我校时,应当保持房产及附属装修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并不得向招标方提出承担改造修缮费用的要求。 11. 承租人承租后,必须按中标价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职责(租赁合同另定),签订合同后给予一个自然月布置与装修门面(含在3年合同期内)。如承租时随意报价并承租后不签订合同,均不退还招租保证金,并列入学校黑名单,今后不得在学校参与任何项目。 12. 经营者在承包期结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后十日内必须全部搬离经营场所。 13. 除合同约定条件外,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支付3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14. 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种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从业证、健康证、行业许可证等相关的证件),须在签订合同30个工作日内办齐所须的经营证件,证件未齐全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另做处理。 五. 成交签约。 1.(1)成交的意向承租方(以下统称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详见本公告“报名手续的会员注册、报名”)到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承租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承租方不符合本项目“承租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承租资格。 (2)承租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签约地点:柳州市 承租方须负责购买和办理承租标的的火灾公众责任险或财产险等保险,费用自担。 交易税、费承担。本次出租成交价为含税价格,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具体税费金额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标的交付:标的目前处于非闲置状态,由原承租人继续使用,标的清退腾空工作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因清退可能涉及评估、协商原租赁合同租金结算、标的恢复原状、标的维修等问题,承租人同意承担标的交付时间不确定的风险及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成本。若清退工作无法完成的,或对标的原承租人的前期投资补偿相关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取消交易,交易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期间如承租方未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