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期间如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附件3)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2.标的用途: 合法经营(包括但不限于:生活服务类:洗衣房、眼镜店、电子产品维修店、智能设备体验店、复印打印店。 文化教育类:校园书店、文创产品店、升学考研/考证培训机构;健康服务类:正规药店、健康食品专营店(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类:饮食店、烘焙店、奶茶咖啡店、水果店),不能用于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活动。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严禁承租人在承租区域内从事非法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活动。鼓励承租人选择以上与师生生活密切相关的低影响业态承租,承租人不准变相经营网吧、游戏厅、超市(便利店)、娱乐业、洗浴按摩、电动车修理(充电)、美容整容行业、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以及有噪声、异味、环境污染等对学生和教学有影响的行业,承租人严禁超范围经营,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等。以上规定若有违反,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第三次取消承租人的经营资格并全额没收未到期的租金和经营履约保证金。 3.免租装修期:签订合同后承租人享有1个自然月的免租装修期(含在3年租期内),免租装修期内承租人无需交纳租金,但仍需承担物业费、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 4.承租人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承租人的日常经营工作;承租人须无条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学校名誉和利益的事。 5.租金收取特别说明:承租期内,该项目属于校园外临街门面,每年租金按12个月收取。 6.出租方不保证经营店面消费人数,因人数变化引起的消费额变化与出租方无关,承租人自行做好市场正确评估,风险自负。 7.租赁期内,因学校发展建设需要拆迁、规划调整或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无违约的情况,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承租人。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方提前2个月通知承租方。 8.承租人经营期满后,门面原有的学校的设备应全部无偿移交给出租方,全部装修好的(除空调外),外线、内线、灯等不许拆除,如承租人中途无故退出,也应全部移交,若有故意破坏行为,以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款项。 9.承租人负责门前三包,承租人经营期间,必须负责门面设施设备的安全完好,自行维修维护并承担费用,保证门面能正常运行,如水电设施维修、下水道堵塞疏通等问题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负责,保持环境整洁,处理好相邻关系。配合校园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10.承租人在经营期间,不得以经营困难或亏损为由拒交或少交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铺面转让他人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铺面,并扣除全部的履约保证金。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在租赁中途退出,否则按违约处理,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配合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卫生、劳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守法经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承租人经营期间,应自觉按出租方学校规定及物价部门、市场行情规定销售物品,不能随意抬高价格,因违法经营被相关部门查处的,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出租方有权收回资产经营权并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相应处罚。 12.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营业税、租赁税等所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支付。 13.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要改变原租赁用途,须经学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对出租方所移交设施负有保管责任,不得擅自变卖或处置出租方所有的财产。 14.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承租房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5.承租人成交后,必须按成交价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职责(租赁合同另定),签订合同后给予1个月时间布置与装修门面(免租装修期)。如竞租时随意报价并成交后未按照约定签订《租赁合同》,均不退还交易保证金,并列入学校黑名单,今后不得在学校参与任何招租、招投标项目。 16.承租人在承包期结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后十日内必须全部搬离经营场所。 17.承租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所需的各种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从业证、健康证、行业许可证等相关的证件),须在签订合同20个工作日内办齐所需的经营证件,证件未齐全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另作处理。 18.承租人应根据相关法规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器材,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在承租期间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管理,降低安全风险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责任。 19.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日常用电应符合安全规定,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使用符合标准的保险装置。 20.承租人须负责购买和办理承租标的的火灾公众责任险或财产险等保险,费用自担。 21.其他未尽事宜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22.成交签约 竞价成交的承租人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详见本公告“报名手续的会员注册、报名”)前往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8号广西国控集团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或出租方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