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期间如承租方未违反《租赁合同》(附件)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2.标的用途、转让与品牌管理: ①本标的仅限健身房经营及经出租方书面批准的配套服务;不得经营高风险、扰民、与校园环境不相容的项目,不得超约定范围经营。 ②销售食品、饮料、运动用品,或开展培训、理疗等配套业务,应当事先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全部经营手续。 ③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分租、转借、转包、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出售门店、质押经营权;亦不得通过股权变更、协议控制等方式变相转移实际经营主体。 ④经营品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收款账户、会员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承租方应至少提前 30 日向出租方书面报告;前述变化如明显影响履约能力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出租方要求补充履约担保。 ⑤承租方不得使用 “校办”“学校指定”“学校担保”“学校官方健身房” 等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宣传用语。如需使用校名、校徽、校园图片、对外宣传校园合作关系,必须另行取得出租方书面授权。 ⑥严禁向学生提供或引导使用消费贷、培训贷、校园贷、分期融资等信贷产品用于购买会员服务;不得以招聘兼职、奖学金、评优等名义诱导学生消费。 ⑦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严禁在承租区域内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不得变相经营网吧、游戏厅、超市(便利店)、餐饮、娱乐业、洗浴按摩、电动车修理(充电)、美容整容,以及产生噪声、异味、环境污染,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业;禁止宗教宣传、考公考编保过协议、违规招生、无证办学、校外贷款推广等各类违规行为。 3.免租装修期: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享有4个自然月的免租装修期,该期限不计入租赁总期限。免租装修期内免缴租金,但物业费、水费、电费等全部其他费用仍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单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承租方应当按照成交月租金标准,补缴已享受的全部免租装修期对应的租金。 4.方案审查:出租方有权在成交后、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前,对承租方提交的经营资质、资金能力、校园服务方案、防范预付费 “卷款跑路” 风险处置方案开展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出租方有权不予签订租赁合同,方案审查不通过属于竞租人风险,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5.主体管控:承租方不得借用他人资质开展经营;不得擅自转租、分租、转包、委托经营或以变更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转让承租权。一经查实,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损失。租赁合同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主体、健身服务合同经营者、发票开具主体、会员系统登记主体、实际收款主体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 6.资料核验:出租方保留核验承租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原件、企业信用信息以及履约能力的权利。承租方提交虚假材料、串通报价、隐瞒重大经营风险的,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资格,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相关费用承担:租赁期内,水、电、燃气、空调使用费、物业服务费、垃圾清运费、设备维修检测费、保险费、各类税费以及经营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按合同约定及实际发生金额足额缴纳。 8. 逾期付款处置:承租方逾期缴纳各类应付款项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合同约定宽限期,或一个租赁年度内多次发生逾期付款情形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补充履约担保、暂停新增预付费会员销售,直至解除租赁合同。 9.续租规则:租赁期满,承租方如需续租,应当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办理,不当然享有续租权利。 10.装修、设备与安全管理 1)装修方案必须提交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结构加固、用电增容、给排水改造、招牌设置等事项,全部由承租方依法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对装修方案的书面审核,仅为校内管理流程,不替代行政审批,不免除承租方全部法定责任。 2)装修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构件、防水层及各类公共管线,严禁封堵消防通道。大型健身器械布设应当核验楼板荷载,落实隔音、减振措施,不得干扰教学、办公、住宿及周边商户正常使用。 3)承租方应当按规定配齐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备、急救箱,按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或与校方急救体系做好衔接;制定器械巡检、人员限流、突发疾病、火灾、停电、人员踩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教练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对应岗位专业能力;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开展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5)开业前,承租方应当投保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以及出租方要求的其他险种,租赁全程保险保持持续有效;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6)因承租方装修、设备故障、经营行为、人员管理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行政处罚、第三方索赔的,由承租方承担法律及赔偿责任;因出租方场地、设施本身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经营主体与资质持续有效 1)租赁合同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主体、健身服务合同经营者、发票开具主体、会员系统登记主体、实际收款主体原则上保持一致。 2)开业前,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提交营业执照,以及消防、卫生、体育经营等依法所需的资质证明文件。如发生资质被撤销、吊销、过期、经营范围重大变更情形,承租方应当立即向出租方书面报告,并停止对应业务经营。 3)承租方不得允许第三方借用自身营业执照对外销售会员服务;不得由个人、关联公司、职业闭店承接方、未披露加盟主体收取会员费用。 12.会员款专用收款账户管理 1)承租方须以本企业自身名义开立会员预付费专用收款账户并向出租方完成备案;全部年卡、月卡、次卡、私教课、团课、储值、订金等预付款,应当直接进入该备案账户,或接入政府、银行合法存管平台。 2)严禁使用法定代表人、员工、教练、代理商等个人账户收取会员预付款;禁止使用未备案关联企业账户、聚合支付二清账户、无法核验实际入账主体的收款二维码收款。 3)收取会员款项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开具合法票据或电子凭证;会员系统完整记录合同金额、实收金额、服务期限、已履约次数、退款情况、未履约余额。 4)会员预付费资金不得用于股东分红、向关联方借款、清偿与本项目无关的债务、对外投资,不得转移至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不得将集中预售会员卡收入作为装修、设备购置的主要资金来源。 13.会员产品期限、金额与销售方式 1)应当同时向消费者提供次卡、月卡等短周期产品,不得仅销售长周期、高金额的会员产品;不得将私教课与基础健身服务强制捆绑销售。 2)原则上仅销售实名制会员服务;单个消费者同一时点未履约预付款余额不超过3000元,单份会员服务合同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地方监管部门出台更严格限额、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3)原则上不得发行不记名预付卡;确需发行的,必须事先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落实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限额、有效期等全部监管要求。 4)促销活动严禁虚构原价、虚假限时、夸大稀缺性,不得施压诱导消费;不得设置“概不退款”“转店自动承接”“离校不退”等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 5)校园内开展宣传、摆点、地推、社群营销、发展学生代理,均须经过学校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明显无支付能力的学生推销大额预付健身服务。 14.书面合同、七日退款及退费管理 1)收取预付款前,必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可下载、永久留存的电子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场地、价格、服务期限、次数、暂停顺延、转让规则、退款方式、退款时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有效联系渠道。 2)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提出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承租方应当依法办理退款;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7日退款的情形,应当具备充分证据,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随意扩大例外范围。 3)因承租方停业、迁址、缩减主要服务、擅自转让承租权、无法正常提供约定服务等原因解除服务合同的,应当依法退还消费者未消费预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退款时,不得按虚高“原价”倒扣已消费服务,不得扣除销售提成、办卡费等不合理扣费项目;退款申请、审核、支付流程全程留痕、可查询。 5)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目表、合同示范文本、退款渠道、投诉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备案收款账户、预付费风险提示。 15.月报、核验与数据留存 1)承租方应当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出租方提交上月预付费风险月报,内容包含:新增会员数、新增预收款、当月履约金额、退款金额、未履约余额、专户余额、风险保障额度、投诉及异常经营情况。 2)完整留存会员合同、收款、履约、退款记录,保存年限满足法律规定;出租方开展核验优先使用汇总、脱敏数据,不随意获取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 3)出租方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技术服务机构,在合理范围内核验专户流水、会员系统汇总数据、风险保障落实情况。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报送,或报送数据前后不一致的,视为重大经营风险信号。 4)发生系统数据丢失、账户冻结、重大投诉、集中退款、员工集体离职、欠薪、涉执行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履约的事件,承租方须于24小时内向出租方书面报告。 16.重大经营风险预警及处置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视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承租方应当立即停止新增预付费销售,仅可提供现付现用服务;出租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补充风险保障、开展专项核验,并可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 1)租金、物业、水电、工资、社保等到期债务逾期超过30日,或企业账户被查封、冻结; 2)非公示计划停业,连续3个营业日无法提供主要健身服务; 3)发生集中退款、退款大面积逾期,或者消费投诉达到出租方设定的预警阈值; 4)营业执照、消防、卫生、体育经营等关键资质失效,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 5)会员预付费专户余额、风险保障额度、月报报送不符合合同约定,限期内未整改到位; 6)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失联,核心员工大规模离职,擅自转移设备,异常集中低价售卖会员卡; 7)拟转让门店、变更经营主体、注销企业、迁址、进入清算程序,其他足以影响持续履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租方有合理证据判断可能影响正常履约的其他重大风险。 17.停业、迁址与会员安置 1)如计划停业、迁移服务场所,承租方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经营现场、线上会员平台、会员系统醒目位置发布公告,载明联系方式、停业/迁址时间、会员继续履约或者退款方案,同时书面通知出租方。 2)承租方应当优先完成会员服务履约、退款,或者取得消费者书面同意后转承接服务,方可办理退场;未经消费者书面同意,不得将服务合同、个人信息整体转让第三方。 3)建立闭店应急处置清单,完整保管会员合同、余额、联系方式、退款记录、专户资金;涉及个人信息移交,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4)严禁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低价转让公司、虚假注销、委托“职业闭店人”等手段逃避会员退款、员工薪酬、租金及其他债务。 5)出现恶意逃避退款、擅自撤场、转移资金设备等严重违约情形,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前提下,对场地内承租方财产进行保全处置,同时启动担保实现程序,必要时向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处理。 18.出租方监督边界 出租方开展资质审查、履约监督,不等于与承租方共同经营,出租方不对消费者会员债务承担任何保证、兑付责任。会员预付费由承租方收取,由承租方承担兑付、退款全部责任;本约定不免除承租方法定责任,也不影响消费者依法向责任主体维权。 19.合同签订规则 1)竞租成交的中标人,应当在成交文件规定期限内,足额提交租赁履约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障材料、担保文件以及签约资料,签署《租赁合同》及相关经营管理附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承租、逾期不签约、拒绝提交担保、提出重大实质性附加条件的,出租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交易保证金按产权交易规则处置。 3)出租方不对项目经营客流、营业收入做任何保证,不承诺独家经营权;竞租人应当自行充分评估市场、寒暑假客流、全部经营风险。 20.主要违约及退出条款 1)承租方发生下列情形视为重大违约:擅自变更标的用途;擅自转租、分租、变相变更经营主体;使用个人账户收取会员预付款;突破预付费限额;在重大经营风险发生后继续售卖预付费;拒不报送月报;拒不履行退款义务。 2)发生重大违约,出租方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责令整改、暂停校内宣传、要求停止新增预付费销售、补充担保、扣除履约保证金、解除租赁合同,并追偿全部实际损失。 3)承租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退租,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协商解除;退租前完成会员安置、全部费用结算、员工处置、证照迁出、场地复原。出租方同意协商退租,不免除承租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4)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腾空并移交场地;出租方处置场内遗留物品前,应当履行通知、清点、保全等法定前置程序。 5)因承租方违法经营、安全事故、消费者索赔等造成出租方、学校遭受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担保文件的,按担保文件承担担保责任。 6)发生争议优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校内管理要求 出租方相关管理机构有权监督、管理、协调承租方日常经营;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出租方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实施损害出租方名誉、利益的行为。 22.规划调整提前终止 租赁期内,因学校发展建设、规划调整或者政府征收、不可抗力,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承租方应当无条件配合。该情形不属于出租方违约;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据实结算,不足整月按天数折算,多退少补;承租方无违约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非因不可抗力的其他原因出租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并按法律及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23.场地移交及装修处置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属于学校原有设备设施须无偿移交出租方。固定附着装修(除空调等可移动设备外)不得拆除;可移动健身器械、设备归承租方所有。如果承租方中途退出,固定附着物同样按前述规则处理;存在故意损坏设施设备的,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 24.场地维护及校园综合治理 承租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负责承租场地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保障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负责疏通下水道等,保持环境整洁,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配合学校开展校园综合治理工作。 25.租金缴纳义务 承租方不得以经营亏损、经营困难为由拒交、少交租金;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不得私自转让铺面。承租方单方中途无故退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6.合规经营义务 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健、劳动等主管部门监督,守法经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因违法经营被行政机关查处的,全部责任、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并依据合同作出处置。 27.安全管理提示 承租方是租赁场地实际经营管理人;因承租方经营、管理原因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及赔偿责任;因出租方场地设施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出租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8.成交及弃租处置 竞租成交后,承租方必须按照成交价签订《租赁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竞租人随意报价,成交后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弃租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将其列入本校商户黑名单,该黑名单仅约束出租方在本校范围内招租、招投标项目,不对其他单位产生约束力。 29.搬离期限 租赁期满或者合同终止,承租方须于合同约定搬离期限内全部搬离经营场所。 30.证照办理 承租方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卫生、行业许可等全部经营证件;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证照办理工作。因行政审批周期较长,可凭受理回执书向出租方申请延期;在取得全部合法证照前,不得开展对应经营活动;违规开展经营,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标的。 31.消防器材配置 承租方按法规配齐消防器材,落实隐患排查;承租期间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资产安全。二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申报主体、费用全部为承租方。 32.用电安全 承租期间用电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应当使用合格保险装置。 33.保险要求 承租方应当持续投保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合同约定保险,全部费用自行承担。 34.其他约定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5.成交签约 竞价成交的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详见本公告“报名手续的会员注册、报名”)前往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8号广西国资交易中心或出租方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