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和使用学校资金,防止学校资金被随意挤占挪用,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预决算的准确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暂付款,是指学校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部门)经办人借支,由学校暂时垫付,尚未结算的各类合同预
付款、采购款、备用金、差旅费和其他零星借款以及不具备报销 列支条件(材料、仪器设备尚未验收,报销单据不完整或未及时 取得等)的款项。
暂付款是学校(即债权人)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性资产, 须借款人(即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以票据报销或归还款项的方式清偿。
第三条 暂付款的管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
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公用性业务。个人除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外,其他个人借款不予受理。
(二)经费保障原则
因大多数暂付款最终会形成支出,暂付款的发生必须确保有经费来源为前提条件。
(三)适度使用原则
暂付款的数额须根据项目开支的实际情况,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无限额地使用暂付款。
(四)及时清理及结账原则
为避免长期挂账和债权混乱以及学校资金不适当地被过多 占用在暂付款上,减轻学校财务压力,计划财务处应坚持“一事一借,一借一清,按期结账,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和“定期催报、限期归欠,逾期扣款”的措施,合理、有序地安排暂付款,并及时催报、催还和清理各项借款。
(五)责任共担原则
学校对暂付款实行由借款人(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负责的 经济责任制。借款人对暂付款的使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直接经济责任,审批人负相应的连带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借款人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必须如实、清晰、准确、完整地填写《借款单》,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借款人是指以真实姓名填写《借款单》的该项借款的经办人。借款人必须是工资关系在我校的在职职工(借款人须注明联系电
话)。凡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和全职聘用人员因公办事,经批准可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借用公款。外聘教学人员和各类临时工以及在校学生一律不允许借款。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的“借款内容”一栏详 细说明借款用途,并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一借多用,更不能挪作他用,并从严控制借款额度。其中:
(一)职工出差借差旅费,要注明出差的事由、地点和起始时间,按最基本的交通费标准估算申请借款的金额。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借款,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确定借款金额,不得提前或超合同约定预付货款。
(三)预付工程款,须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确定借款金额,不得提前或超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特殊情况须经分管该工程建设的校领导同意,并报总会计师和校长批准。
(四)会务费、会费等借款,按收款单位的缴款通知确定借款金额。
为减少不必要的账务处理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1000 元以下、非银行转账结算的小额经费支出业务,学校一般不予借支。
第六条 借款人用转账支票或汇款方式转、汇借款,必须在《借款单》上详细提供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因
以上信息提供错误,导致学校资金流失,其损失由借款人承担。暂付款的支付方式,应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不准以现金支付范围内的名义借款,用于现金支付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暂付款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广西科技大学财务开支报销审批暂行办法》中各项费用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审批人应注明款项来源,对于无经费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不予审批。为有效地控 制暂付款规模,凡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借款,借款人必须事先征得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并核准借款限额,才能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须持经审批的《借款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款项支付业务。借款业务应由借款人本人办理,无特殊情况,不
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款项。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办理借款业务时,应对借款的审批权限、用途、金额、经费来源以及借款的手续完备 情况进行审核。如果申请的借款金额不合理,计划财务处可将已审批的《借款单》退回,并要求借款人重新按计划财务处核定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申请手续。
第十条 因公借支的暂付款办完借款手续后,由计划财务处、借款单位、借款人三方对其使用、安全、报账和归还进行共 同管理。
(一)计划财务处对暂付款的使用、催报和归还进行直接的 监督和管理。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时间、金额、原因 和应报销冲账时间等情况,建立借款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二)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暂付款进行清查、核对,并对借款人予以提醒,催促其按规定及时报账,避免形成暂付款呆坏帐,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对本单位暂付款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单位的暂付款按批准用途使用,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各单位负责人在离任离职前,须将本人审批的借款清理完毕,因特殊原因不能清理的,应形成书面材料,经离任负责人和接任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三)因公借支暂付款的借款人,必须对所借支公款的安全负责,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支的公款,同时必须及时取得合法、真实、完整的报销凭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计划财务处报账,核销借款。
第十一条 各类借款的报销时间(即借款期限)在同一年度内,规定如下:
(一)实行报账付款管理的备用金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但原则上当年借款必须当年报账或归还,次年需要再借。
(二)各种零星备用、临时采购、短期出差(时间在1个月以内)所借支的款项,借款期限为2个月(从借款日算起,下同)。
(三)汇往外地采购、交付各种费用所借支的款项,借款期限为3个月。
(四)到外地进修、学习、出差等借支款项,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借款期限为4个月;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借款期限为8个月;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借款期限为1年。
(五)公派到国外进修、学习等借支款项,从回国的当月起,须在3个月内(含回国月份),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六)借款支付各类工程进度款及其他未提及的暂付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借款,延期期限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定。
第十二条 为准确核算和反映年度财务收支,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借款,特殊情况需跨年度的,年底接到计划财务处催款通知后,借款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出报销时限,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计划财务处领导审核后,再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又未在借款当年报销或归还借款,按逾期借款处理。
第十三条 各种因公借支的暂付款,必须严格按借款申报的用途使用。暂付款报销时,如果报销内容与借款时申报填写的用途不一致,计划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各种因公借支的暂付款,在办理完有关结算手续,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取得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后,持报销凭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各种因公借支的暂付款,如果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应在规定期限内或提前将款项如数退还学校。
第十六条 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计划财务处有权暂停借款人对相关经费项目的再借款,同时自逾期次月起从其个人工资和校内津贴补贴中扣还借款余额,直至其借款余额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销或还 款时,应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借款延期,经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 人签署意见后按如下规定审批:5万元以下借款申请延期,报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借款 申请延期,报借款人所在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借款申请延期,报总会计师和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暂付款的管理,有责任、有义务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暂付款的审批、清理和催报、催还工作。对于欠款较多且无正当理由的单位,计划财务处可暂停该单位的所有借款,并扣发该部门借款人和审批人的工资和校内津贴补贴。
第十九条 借款人借调、出国、退休及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必须结清学校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时,应书面说明 情况,由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如未清偿借款而办理了离校手续,其未清偿的借款余额由批准其离校的人员追回或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广西工学院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07〕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