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校发〔2015〕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探索和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学校的教育科研水平得到整体提升,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管,教务处教学科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承担的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主要采取自行选题和按学校公布的立项指南确定选题。选题应围绕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主要涉及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至少具有3年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历,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曾参与完成过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教学建设项目;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每次只能申请1个项目,有在研未结题的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不能主持申报新的项目。项目组成员参与(含主持)项目不能超过2个,如合作项目有校外人员参加,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校人员。
第七条 凡属于立项范围并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单位对申请项目进行初评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择优向教务处推荐。
第八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坚持择优立项、重点支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将对以下情形给予优先立项。
项目改革力度较大,预期成果显著且覆盖面广,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较大促进作用;水平较高,特色鲜明,影响较大,具有推广价值;项目在以往的教改中有相应的研究和实践基础。
第九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经学校批准的项目即获得立项资格。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如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年,且只能申请1次。
第十一条 为保证立项项目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教务处负责全校项目的统筹管理与协调,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了解各项目的进展动态,组织项目的阶段检查、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按照立项申请书中拟定的项目研究与改革内容、总体目标、进度、预期成果等组织项目的落实与开展工作,全面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进度,统筹管理项目经费,及时反映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的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采取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中期检查;学校对阶段性成果突出、意义重大的项目,经申请同意可增加经费;对进度缓慢,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发出通知,限期整改,或视情况撤销立项,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教务处组织成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评奖等方面的评审工作以及教学研究方面的指导与咨询工作。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的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审批通过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给予经费资助,鼓励项目所在单位提供配套的经费支持。学校资助经费金额视项目内容和效益评定,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第十七条 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含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资助按上级要求进行配套资助;没有明确配套资助比例或金额的,参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学校资助的经费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监督使用。所有报销单据按项目进度经费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到计划财务处报销。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一)资料费和印装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资料收集、材料打印、复印、装订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和邮寄费);
(二)项目研究所需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学术会议费;
(三)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
(四)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费用;
(五)其他(不超过15%)。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鉴定
第二十条 凡接受学校教学改革研究经费资助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交结题或成果鉴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组织论证、验收、鉴定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与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评审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的汇报、审阅结题材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请结题或申请鉴定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继续研究(暂缓结题)或终止项目研究;对未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教务处审批;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研究或结题验收不合格者,以及逾期不能结题且不履行延期手续者,学校将终止资助,撤销立项,并取消项目前三名成员为期2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和鉴定的项目,由教务处登记编号归档,并对申请鉴定的项目颁发鉴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纳入教师的工作业绩考核,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取得的成果优先参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六条 立项课题、成果及获奖项目与同级科研项目、成果及奖项在评职晋级等方面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广西工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院发﹝200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