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螺蛳粉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管理规范

作者: 时间:2019-05-08 点击数:

 

一、柳州螺蛳粉检验检测中心人员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监督、检验检测人员,并对所有人员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中心在职人员、新进所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3 职责

3 工作程序

3.1 人员的配备

3.1.1 中心主任根据本中心业务范围和工作量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和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应满足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3.1.2 本中心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并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

3.1.3 不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

3.1.4 不聘用兼职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3.2 各类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3.2.1 中心主任:应能有效地领导本中心工作,对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3.2.2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含)药学学历或相关专业(化学、食品、微生物等)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检测管理经验,熟悉实验室事业发展动态,并经《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等相关培训。

负责食品检验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3.2.3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含)药学学历或相关专业(化学、食品、微生物等)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具有组织实验室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和持续改进的管理能力,并经《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等相关培训合格。

3.2.4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含)药学学历或相关专业(化学、食品、微生物等)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检验工作经验。熟悉相应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相应的《评审准则》,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具备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熟悉检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评价的判断能力。应由本中心提名,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后正式授权。

食品检验报告批准人应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并熟悉业务。

3.2.5 业务技术室主任(副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相关专业(化学、食品、微生物等)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检验工作经验,熟悉检验技术和体系文件,具有组织管理能力,能有效地组织管理检验技术工作,对检验中的有关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2.6 检验科室主任(副主任):应具有本科以上药学学历或相关专业(化学、食品、微生物等)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检验工作经验,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本科室开展相关检验和业务工作,对检验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能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食品检验科室正副主任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3.2.7 检验员: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相关专业(化学、食品、微生物等)学历,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基本安全知识(如化学实验室的安全基本常识、生物检测安全操作、消毒知识等),且经过专业技术岗位培训,熟悉相应药品、食品、化妆品等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熟练掌握实验操作技术,并通过岗位考核,方可上岗操作。

食品检验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2.8 检验报告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熟悉相关检验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持有相关专业检验员证书,具备相关专业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本专业基础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食品检验审核人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2.9 报告意见和解释人员:应为通过授权签字人考核的所领导,并具有用于制造被检测物品、材料、产品等的相关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具有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以及对物品、材料和产品等正常使用中发现的偏离所产生影响程度的了解。

3.2.10 内审员:经过内审员资格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熟悉本中心管理体系。

3.2.11 质量监督员:应具有本科以上药学学历或相关专业学历,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对本中心管理体系及本科室检验工作较熟悉,能熟练掌握检验方法和操作技术,具备正确地检查本科室所有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能力。

食品检验质量监督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2.12 样品管理员:熟悉本中心样品保管规定,能够完成管理体系文件中样品管理相关的规定要求。

3.2.13 档案管理员:熟悉本中心档案管理规定,能够完成管理体系文件中档案管理相关的规定要求。

3.2.14 设备管理员:熟悉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能够完成管理体系文件中仪器设备管理相关的规定要求。

3.2.15 安全员:具有一定的安全防护知识,检测室安全员还应熟悉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了解可能有的安全隐患,微生物室生物安全监督员还应具有生物、动物安全相关知识。

3.3 人员资格确认、任用和授权

3.3.1 人教科负责组织对各类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资格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发放相应的上岗证书。上岗资格的确认应明确、清晰,如进行某一项检验检测工作、签发某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报告等。

3.3.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内审员、质量监督员由中心主任任命。

3.3.3 对从事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由技术负责人在能力确认的基础上进行授权。

3.4 能力保持

3.4.1 每年年初由人教科根据上一年度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人员持续能力的确认,报技术负责人审批。

3.4.2 每年年底,人教科对中心职工按规定进行业绩考核。

3.4.3 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室人员参加业绩考核工作。

3.4.4 工作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年度业绩考核表。

3.4.5 对已不符合授权工作的人员,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

 

 

 

 

 

 

 

 

 

 

 

 

 

 

二、柳州螺蛳粉检验检测中心设施与环境条件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检验室环境条件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防止环境因素对检验工作质量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实验室检验过程中的设施、环境条件控制。

3 工作程序

3.1 内务管理

3.1.1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制度应根据各检验室的功能而建立,应符合检验工作质量要求和自身管理需要;并有相应的奖惩措施,督促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经常检查实验室管理状态,发现不符合应及时纠正。

3.1.2 实验室的工作环境

3.1.2.1 实验室的水源、电源、照明、采光、通风、除湿、制冷等条件,应根据实验的功能和用途,满足相应的要求,便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3.1.2.2 实验室应布局合理,充分注意周围因素(温度、湿度、采光、电压、灰尘、振动、有害气体、霉菌孢子污染等)的影响而采取有效隔离和预防措施。为避免检验相互间污染干扰,对于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的试验样品或检验项目,应予以隔离并分别检验。

3.1.2.3 实验室应保持卫生、整洁。各种仪器设备、器皿、试剂等应摆放整齐、标志清晰。实验室应定期进行清扫,仪器设备、工作台面都应保持清洁。

3.1.2.4 实验室应对清洁区、污染区作出明确标识、区分。实验完毕后,应及时清理,需清洗、消毒的器皿收集到清洗室的污染区,由清洗员负责清洗、消毒;微生物检验室的工作台面和场所,必要时应用消毒液消毒、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3.1.2.5 实验室人员从事检验工作时,应着工作服,必要时戴工作帽、手套,工作服应整洁,挂置应整齐。进入无菌室、洁净室等工作区域应换鞋,保证检验环境的清洁。

3.1.2.6 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工作区域,例如天平室、标准溶液室、精密仪器室等温湿度控制要求严格的实验室,进入工作时室内人员数量应加以限制。

3.1.2.7 与检验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实验室。

3.1.3 设施的环境条件控制

3.1.3.1 检验仪器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应安装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应符合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3.1.3.2 样品的制备、预处理、测试、贮存环境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或样品特定要求。有环境要求的第一次使用前应核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并定期检查环境设施的运行状况和环境条件的维持情况,核实出现损坏或异常应及时修复。

3.1.3.3 实验室应根据检验方法及检验设备的要求,控制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及其他影响检验结果的环境条件,并对环境条件和设备运行温度进行监测、记录。

3.1.3.4 实验室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加强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菌(毒)种的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3.1.3.5 质量监督员应认真监督各项检验活动环境条件和符合性,发现不符合应及时提出纠正和整改,必要时责成停止实验,并对出具的检验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处理。

3.1.3.6 办公室对实验室的供水、供电等设施进行维护,对出现损坏或异常应及时做好维修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3.1.3.7 本中心检验环境条件具体要求及控制设施一览表

序号

检测区域

环境条件要求

控制设施

备注

温度

相对湿度

1

检测实验室

535

≤75%

2

洁净实验室

1826

45%65%

层流净化装置

3

天平室

1030

≤70%

空调机、去湿机

4

仪器室

1030

≤70%

空调机、去湿机

5

留样室

≤28

≤75

空调机、去湿机

6

建标室

20±5

6065

空调机、去湿机

7

试剂室

535

≤75%

8

标准物质

储存冰箱

410

冰箱

9

标准溶液

储存冰箱

410

冰箱

10

滴定液

配制/储藏室

535

≤75%

空调机、去湿机

3.1.3.8 当环境条件达不到实验要求时,必须停止检验工作,及时报办公室处理,待环境条件恢复合格后,方能再开始检验工作。

3.1.3.9 本中心采用无线温湿度记录仪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温湿监控。

3.2 现场检验环境的控制

3.2.1 对到本中心以外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认真检查现场周围的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标准和检验方法规定要求。

3.2.2 检验人员应注意现场环境的温湿度、采光、照明、通风、噪声、振动、场地、周围环境等因素对检验结果的影响,确保检验过程在规定的环境下完成。

3.2.3 对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环境状况要加以描述,并记录在原始记录表上。

3.3 特殊工作区域的管理

3.3.1 药品无菌检查系统、药品非无菌微生物限度检查系统、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查系统、化妆品微生物检查系统、药品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分子生物实验室等系统实验室,应严格分开。药品无菌检查、药品非无菌微生物限度检查、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查、化妆品微生物检查等系统应具备相应的空调净化设施和环境,并达到相应洁净度要求。进入各系统应有人净和物净的设施。药品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实验室和分子生物实验室内应注意防止交叉污染。

3.3.2 开展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及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微生物检验的实验室,条件控制按《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控制程序》执行。

3.3.3 用于细菌和霉菌检定的房间或区域应有有效防菌灭菌设施,保证无菌室、洁净室空气洁净、周围环境的清洁,防止微生物污染。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铜绿假单胞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大肠埃希菌等实验活动及分子实验室和药品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室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三、柳州螺蛳粉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安全和人员健康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了对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实施有效控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安全和环保要求,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用于本中心开展检验工作的所有场所。

3 工作程序

3.1 实验室常规安全要求和防护知识

3.1.1 实验室应设置安全防护报警设施,配备必要的防火、灭火、防爆、报警、紧急喷淋、急救药品、化学泄漏箱等设施。

3.1.2 实验室内不准保存大量易燃、易爆品,应坚持少量备用的原则。

3.1.3 易燃、易爆品须密塞,按规定的放置条件存放,并远离火源、电源、电炉等。

3.1.4 有毒性、挥发性、腐蚀性、刺激性、喷雾显色等实验,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3.1.5 用电不准违反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更改实验室的水路和电路。实验室注意用火安全,不得擅自使用明火。

3.1.6 易燃、易爆、有毒的氧、氢、乙炔、氯、二氧化硫、氮气钢瓶等,必须标记清楚,存放在阴凉处,竖立,应有防倾倒固定装置,不用时必须装上帽盖;搬运时必须用车推,不许在地面上滚动;氢、氧等不得混合使用;开启气体钢瓶时必须先小渐大,调节好速度后再使用。

3.1.7 冰箱和冷藏柜内不准存放易燃溶媒(如乙醚、低沸点石油醚等)。

3.1.8 使用有毒药品时必须小心,不要沾污皮肤、吸入蒸汽或溅入口中,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工作,戴防护眼镜及手套,小心开启瓶塞,使用过的仪器应立即冲洗干净。

3.1.9 全所(中心)人员,包括新来员工、外来进修、实习人员,必须参加所级(一级)安全教育培训。

3.2 化学实验安全要求和防护知识

3.2.1 各相关人员应充分了解处理化学品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化学品的特性和混合禁忌,应熟悉相关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必须参加科室(二级)安全教育培训,必要时进行特殊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3.2.2 检验科室化学试剂的贮藏和使用,按《化学试剂管理规定》执行。

3.2.3 检验科室化学试剂(含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 )的贮藏和使用,按《化学试剂管理规定》执行。

3.2.4 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按《特殊药品管理规定》执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注意事项,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执行。

3.3 生物实验安全要求和防护知识

3.3.1 各相关人员应充分了解生物实验安全注意事项,须参加进行特殊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3.3.2 微生物实验安全、防护要求按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3.4 检验相关安全操作

3.4.1 蒸馏、回流易燃液体时,防止暴沸及局部过热,瓶内液体不得超过1/2量,加热中途不得加入沸石或活性炭,以免暴沸冲出着火。

3.4.2 有毒性、挥发性、腐蚀性、刺激性、喷雾显色等实验,须在毒气柜内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4.3 某些易燃品如黄磷等在空气中能自燃,须保存在盛水的玻璃容器中,再放置金属筒内,自水中取出后应立即使用,不得过久暴露在空气中,用后须采取适当方法销毁残余部分,并仔细检查有否散失在桌上或地面。

3.4.4 硝酸铵、高氯酸等易自爆;高氯酸加乙醇或其它有机物,高锰酸钾加硫酸或硫,高锰酸钾加甘油,金属钠或钾加水、氧化物与有机物接触等,极易引起爆炸,在使用中须特别注意。使用浓硝酸、高氯酸、过氧化氢等时也须特别注意。

3.4.5 溴、氯、氟、氰氯酸、硫化氢、二氧化硫、氨等有毒气体实验,应在毒气柜中进行。

3.4.6 酸、碱试剂应分开存放。使用硝酸、硫酸、盐酸、氢氧化钠(钾)等强酸或强碱时,应倍加小心。

3.4.7 配制碱液须在烧杯中进行,不能在小口瓶或量筒中进行,以防容器受热破裂造成事故;开启氨水时,须事先冷却,在毒气柜内进行,瓶口朝无人处。

3.4.8 稀释硫酸时,须将硫酸慢慢倒入水中,并随时搅拌,不能在不耐热的厚玻璃器皿中进行。

3.4.9 氰化物及氢氰酸、砷化物(砒霜)等剧毒化学品,取用时须特别小心,须戴口罩、乳胶手套等,手上有伤口者不得进行该项实验。

3.4.10 流失的金属汞必须及时清除(如打碎温度计、压力计),难以收集的微量汞珠,要撒上硫磺粉,使其化合成毒性较小的硫化汞再收集。

3.4.11 易燃、易爆、有毒的氧、氢、乙炔、氯、二氧化硫、氮气钢瓶等,必须标记清楚,存放在阴凉处,竖立,防止撞倒。气体钢瓶不用时必须装上帽盖;搬运时不许在地面上滚动;氢、氧等不得混合使用;开启气体钢瓶时必须先小后大,调节好速度后再使用。

3.4.12 冰箱和冷藏柜内不准存放易燃溶媒(如乙醚、低沸点石油醚等)。

3.4.13 使用有毒药品时必须小心,不要沾污皮肤、吸入蒸汽或溅入口中,应在毒气柜内进行工作,戴手套,小心开启瓶塞,使用过的仪器应立即冲洗干净。

3.4.14 不得擅自更改实验室的水路和电路,用火不准违反操作规范。

3.5 废弃物的处置

3.5.1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工作习惯,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液、废渣、废纸、来源于人体或动物的试剂、试液、标准品、对照品、检验余样等)不得带出实验区域,不准将废弃物乱扔乱倒。

3.5.2 实验废弃的有机溶剂、含水有机溶剂、毒性废液及酸碱溶液等严禁倒入下水道,应分别集中收集,按《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程》处理。

3.5.3 进行农药残留检测时,对照品应严格管理,用完剩余的试液集中收集在“有毒废液桶”中,按《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规程》处理。

3.5.4 微生物检测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处理按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控制程序执行。

3.5.5 试验中产生的废气应经通风柜抽吸处理排放。所有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应防止污染环境。

3.5.6 无法在实验室妥善处理的剧毒品、废液、废渣,应由办公室与处理公司进行联系,协商,拟定相关合同,及时通知三废处理公司运走处理,并做好处置记录。

3.6 紧急救护措施

3.6.1 工作人员遇到紧急情况时,如发生中毒、火灾等,原则上应首先报警,同时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或自救措施;其他工作人员接到紧急情况报警时,应积极主动协助做好处理和急救工作。

3.6.2 水、电设施:出现异常或故障,应先断水、电后,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处置,不得擅自处理。

3.6.3 着火:容器内着火,可用湿布或木板盖灭。有机溶剂泼出后着火,用砂、麻袋或灭火器扑灭,不要用水冲。衣服着火,可用麻袋裹灭或赶快卧倒在地上滚灭或用水冲灭,切勿跑跳。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周围着火或发热时,应立即灭火,关闭钢瓶阀门,用水将钢瓶冷却。金属钠、钾起火,可用沙或石棉布扑灭,不能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和二氧化碳泡沫灭火器。

3.6.4 化学烧伤:轻伤涂甘油、鸡蛋清或烧伤油膏(麻油或花生油与石灰水配成);酸碱烧伤皮肤或眼,可先用水冲,如受酸损伤,即用3%碳酸氢钠溶液洗;如受碱损伤,即用l2%醋酸洗;眼用饱和硼酸溶液洗;溴烧伤即用稀乙醇洗或多量甘油按摩,然后涂硼酸凡士林。

3.6.5 中毒:如遇有毒气体中毒,应迅速将中毒者立即抬至空气流通处,静卧,保温,必要时施以人工呼吸或给氧,并送医院急救治疗。

3.7 健康检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3.8 所有人员需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掌握必备的防护和救护知识。

3.9 办公室负责相关记录的归档保管。

四、柳州螺蛳粉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内务管理程序

1

规范本中心的内务管理,使各部门整洁、有序,保证检验及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的所有部门的各项内务管理。

3 要求

3.1 办公室

3.1.1 办公室应整洁有序,标识清楚,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1.2 办公室应有专人定期打扫,保持整洁。

3.1.3 各类图书、文件、检验用质量标准以及记录纸(各类原始记录表单)应由文件管理员统一管理,正在使用的应由检验员妥善放好,不得随意乱放。所使用的文件和检验标准均应现行有效。

3.2 实验室

3.2.1 各种设施如工作台、水池、隔墙、风管、水管、煤气管、电源线、网络线、门禁、红外报警、消防报警装置等,按需要配置,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3.2.2 每间实验室由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卫生,保持工作台、水池、橱柜、门、窗、墙面等的清洁,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

3.2.3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表面清洁由仪器负责人负责。

3.2.4 仪器设备应保持状态完好,并贴有适当的状态标识;如有异常情况,仪器负责人应及时与设备管理员联系,请其处理。

3.2.5 实验室内不允许做与检验无关的活动,不得堆放与检验无关的物品。存放实验用品的冰箱有温度记录并保持整洁,无过期物品、私人物品。

3.3 实验室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因公来我所的人员应佩带“来宾卡”,在允许的区域内联系工作。

五、柳州螺蛳粉检验检测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1 目的

对所有检验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处置、运输、存放、使用和计划维护作出规定,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设备采购

3.1.1 中心主任根据本中心的发展需要,主持制定仪器设备配置规划。

3.1.2 检验科室根据本中心仪器设备配置规划和本科室检验工作的需要,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

3.1.3 使用科室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时,应对仪器设备量程、精度与分辨率等能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方法、规范等技术指标提出要求。

3.1.4 《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初审,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主任批准后交办公室。

3.1.5 办公室按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要求编制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等,实施购买。

3.2 设备到货后验收

3.2.1 仪器设备由检验科室和仪器管理员(必要时需供货方代表在场)共同开箱,按照装箱单、对照合同及说明书逐项点数、进行验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记录表》

3.2.2 大型精密仪器由供货方技术人员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检验科室人员和仪器管理员参加,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规定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供货方联系。

3.2.3 《仪器设备验收记录表》由检验科室负责填写,并由检验科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定、校准或核查,只有证实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后才算验收合格。

3.2.4 《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安装调试结果和《仪器设备验收记录表》归入仪器设备档案。

3.3 仪器设备的编号、标识及档案管理

3.3.1 所有的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设备管理员按以下规则进行唯一性编号,并标识。

1)每台仪器设备给定一个四位数编号;

X XXX

2第一位数仪器设备类别号。

类别号:1为色谱/质谱类,“2”为光谱类,3为光学类;4为天平类,5为温控类,6为电化学类,7为非上述类别的其它仪器设备。

3第二、三、四位表示该类仪器设备的顺序号。

3.3.2 对检验数据有直接影响的仪器设备实行状态标识管理,由办公室仪器管理员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或比对验证后确认的情况在仪器设备醒目处分别贴上合格证、准用证、停用证三种状态标识。

3.3.3 仪器设备档案的建立和保持

3.3.3.1 档案建立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编号交付使用后由办公室设备管理员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至少应包括:

a) 档案的首页: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b)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记录(验收记录);

c) 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d)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仪器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e) 首次检定、校准报告和证书及核查记录,设备调整;

f) 其他随机资料(包括电子版资料)。

3.3.3.2 档案保持

办公室设备管理员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及时收集产生的各种记录填写《仪器设备履历表》,归档保存,至少应包括:

a) 所有检定、校准报告和证书及核查记录,设备调整;

b) 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c)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记录(适当时);

d)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3.3.3.3 档案保存期

仪器设备档案为长期保存,报废的仪器设备档案从报废之日起至少保留6年。

3.4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3.4.1 检验科室主任负责组织人员根据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编写规则》制定仪器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精密仪器设备应由通过考核并经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检验人员持证进行操作。

3.4.2 检验科室主任应指定专人负责仪器管理,按使用说明书和仪器设备维护计划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填写《仪器设备维护记录表》,并协助设备管理员进行检定、校准或比对,有关工作均应做好记录。仪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仪器性能和使用情况。对违反操作规程、不爱护仪器设备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和纠正。

3.4.3 除另有规定外,检验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如实填写《精密仪器使用登记表》《普通仪器使用登记表》。使用中如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仪器负责人。

3.4.4 仪器设备的故障、过载、损坏及维修

a) 检验科室发现仪器设备故障、过载、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设备管理员粘贴停用标识。必要时通知业务技术室停止受理相关检测项目和或通知相关客户。

b)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检验科室填写《仪器设备故障报告表》报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员根据故障情况组织维修。需要联系外单位进行维修时,需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后执行。

c) 外单位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后,由检验科室的仪器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

d) 仪器设备修复后,填写《仪器设备维修情况记录表》。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核查,必要时经检定/校准确认合格,由设备管理员粘贴合格或准用状态标识后才能使用。并及时通知业务技术室和质量负责人。

e) 仪器设备的故障、过载、损坏的原因由办公室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交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必要时通知质量负责人,由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分析、评估有缺陷的仪器设备对检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f) 对已无使用价值、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由检验科室填写《仪器设备停用、降级、报废申请表》,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办公室具体办理封存、报废手续。

3.5 本中心内科室间仪器调整使用

3.5.1 根据本中心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仪器设备可在所内进行调整使用。

3.5.2 检验科室可根据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向仪器设备管理员提出申请。

3.5.3 仪器设备管理员协调后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5.4 大型精密仪器的拆卸及安装应在仪器设备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

3.5.4.1 搬运过程应小心,不能碰撞,应卸下的部件应按规定卸下、包装好,填好清单,以防丢失

3.5.4.2 安装完毕后,交接双方科室应派该仪器责任人开机,验证仪器状态正常。

3.5.4.3 如搬动后可能会影响检验精度或准确度,则该仪器应请计量检定部门或经核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5.5 原使用科室填写《仪器交接手续表》中的有关项目后,交由现使用科室。接收科室在验收、清点完毕后,签字确认。

3.5.6 仪器设备管理员根据仪器设备编号规则,对仪器编号进行相应的变更。

3.5.7 仪器交接手续表由仪器设备管理员归入该仪器的档案。

3.6 仪器设备的借用

3.6.1 本中心的仪器设备一般不予供给外单位使用,在特殊情况下,以不影响本中心仪器设备安全和检验工作正常运作为原则,经中心主任批准,方可借用。

3.6.2 精密仪器设备非本科室人员使用时,需经仪器所在科室主任批准。

3.6.3 本中心因检验工作需要向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检验科室填写《使用外部仪器设备、附件申请单》,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用。借用仪器设备使用前检验科室应确认其具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归档)且性能和技术指标符合被检参数的要求。

六、柳州螺蛳粉检验检测中心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管理程序

1 目的

对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以及内部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定、验证有效的控制,保证标准物质量值准确、可靠、及量值的可溯源性,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检验用标准物质的采购、分发、贮存、使用、验证以及标准溶液和内部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定、验证、有效期限及其标识等处置的控制。

3 工作程序

3.1 标准物质包括:

标准品、对照品、参考品、参考试剂、对照药材、基准物、标准菌种等。

3.2 标准物质的采购

3.2.1 检验科室根据本科室检验工作的需要,提出标准物质申购计划。

3.2.2 申购计划经办公室主任初审、技术负责人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后,交办公室由采购员实施采购。

3.2.3 负责向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中国食品药品研究检定院或广西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具备国际认可、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经营单位和生产厂家联系订购。其中标准菌种应从有资质的菌种管理保藏中心购进,保证菌种的活性并避免使用变异的菌种,严格保证实验用菌种的纯度。

3.3 标准物质验收、分发

3.3.1 标准物质到货后特殊标准物质由仓库保管员验收,一般标准物质由申请科室验收,填写《标准物质验收及领用记录》。验收按照申购表和装箱单对到货标准物质的状态、数量、包装、类别、用途、证书、有效期等逐项进行验收(需要特殊条件贮存的应置于符合要求的环境中):

a) 标准物质的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在运输过程是否损坏;

b) 标准物质的名称、编号、技术指标(标准值及不确定度)、标准物质的基体等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c) 是否附有标准物质证书;

d) 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

e) 国家标准物质目录以外的国内制造单位提供的标准物质及国外进口的标准物质,未附有标准物质证书时,应对其进行验收检验。

3.3.2 对于未附标准物质证书的标准物质,在无法溯源的情况下,应做比对或验证实验,确保量值统一。验证实验应采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没有标准检验方法应自编检验方法,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应用。具体按《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程序》执行。

3.3.3 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合格后按要求贮存;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并通知办公室退货或作其他处理。验收记录由办公室归档。

3.3.4 各科室使用标准物质时向专管人员领取。

3.3.5 标准菌种菌株的验收、分发按《菌种菌株管理规程》执行。

3.4 标准溶液

标准溶液系滴定液、标准比色液、标准缓冲液、杂质限度检查标准溶液和杂质分析用标准溶液。

3.4.1 标准滴定液的配制、标定、标识

3.4.1.1 滴定液统一由食品室指定专人,严格按《中国药典》或GB/T 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要求进行配制、标定,并填写《滴定液配制及标定记录》

3.4.1.2 配制和标定好的标准溶液应加贴标签,标签应写明标准溶液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标定人。

3.4.2 标准比色液、标准缓冲液、杂质限度检查和杂质分析用标准溶液的配制、标识。

3.4.2.1 本中心杂质分析用标准溶液原则上向国家标准物质中心等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具备资质的机构购买。

3.4.2.2 如果这些机构不能提供的,可由本中心自行配制。配制时严格按照GB/T 602《杂质分析用的标准溶液制备》规定进行配制,并填写杂质限度检查用标准溶液配制记录表

3.4.2.3 标准比色液、标准缓冲液、杂质限度检查标准溶液由各科室严格按中国药典各标准缓冲液、标准比色液配制方法要求进行配制,并填写杂质限度检查用标准溶液配制记录表

3.4.2.4 标准比色液、标准缓冲液、杂质限度检查标准溶液和杂质分析用标准溶液应加贴标签,标签要注明:编号、名称、浓度、介质、配制日期(或标定日期)、有效期限、配制人等内容。

3.4.3 标准物质(溶液)的有效期规定

一般说来有效期是标准物质的研制者将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 经稳定性试验证明特性值稳定的时间间隔作为标准物质的有效期。稳定性试验只能说明已经试验的这段时间是稳定的,超过有效期的稳定情况不能确定。有些标样的稳定性远远超过标签或证书标明的有效期,如一些金属元素的稳定性长达20年之久, 而有些非金属元素如硫等元素随时间的推移,受保管储存条件的影响,其特性量值呈缓慢下降的趋势。有些标准物质极易变化,如八氯二苯醚标准溶液的色谱图在三个月内就有明显的变化。大部分化学分析用标样是需要配置后使用的,即便是严格按说明书配置和使用,制备过程,使用的介质(溶剂)的种类和浓度对标准工作液的稳定性都是有影响的。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监测标准物质的变化情况,注意收集相关信息积累经验。

3.4.3.1 购买的标准物质有效期按标准物质证书上的有效期规定执行。

3.4.3.2 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在常温下(15~25)保存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但是对于一些不稳定的标准溶液应临用前标定。浓度小于等于0.02mol/L时应临用前稀释配制。

3.4.3.3 杂质标准溶液一般配制成浓度为100μg /ml的标准储备液,保存在05的冰箱中,有效期为6个月;稀释成浓度为1μg/ml10μg/ml或适当浓度的标准工作液, 保存在05的冰箱中,有效期为1个月。

3.4.3.4 用于农药残留检测的标准溶液一般配制成浓度为0.5mg/ml1 mg/ml标准储备液,保存在05的冰箱中,有效期限为6个月;稀释成浓度为0.5μg/ml1 μg/ml或适当浓度的标准工作液, 保存在05的冰箱中,有效期为2周~3周。

3.4.3.5 标准缓冲液保存在05的冰箱中,有效期限为3个月。

3.4.3.6 当标准物质(溶液)超过有效期,出现混浊、变色、变质等现象或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有疑异时,标准溶液应停止使用。

4.5 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使用注意事项

3.5.1 检测人员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向标准物质保管人领用,并做好记录。标准物质领用记录按《标准物质领用记录》进行。

3.5.2 标准物质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单位(或供应商)提供的使用指南进行。

3.5.3 取用标准溶液时,一般应事先轻摇贮存的容器,使与粘附于瓶壁的液滴混合均匀,取略多于需用量的标准溶液置于洁净干燥的小容器中再进行使用,避免因多次取用而反复开启贮存的大容器;取出后的标准溶液不得倒回原贮存容器中,以避免污染。

3.5.4 当滴定液用于测定原料药的含量时,为避免操作者个体对判断滴定终点的差异而引入的误差,必要时可由使用者按操作规程的要求重新进行标定;其平均值与原标定值的相对平均偏差不得大于0.1%,并以使用者复标的结果为准。

3.5.5 直接称量标准物质配制或通过稀释标准物质配制成标准溶液时,取样量应大于或等于标准物质证书规定的最小取样量。如果证书未提供最小取样量,则应确保取样量称重(或量取)所带来的误差(或不确定度)不得大于1%

3.5.6 低浓度标准溶液配制应遵守逐级稀释的原则。应使用A级单标线吸管及A级单标线容量瓶,并保存逐级稀释记录。

3.5.7 配制后的低浓度标准溶液可以作为工作标准保存在实验室。工作标准溶液应贴上标签,标签应写明标准溶液名称、编号、浓度、配制日期、配制人、有效期。工作标准溶液如无特殊要求,一般贮存在冰箱。

3.5.8 当标准溶液出现浑浊、发霉或沉淀现象其他异常情况时,该标准溶液应即弃去,不得再用。

3.6 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的保管

3.6.1 检验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科室的标准物质和标准溶液,分类存放。

3.6.2 检验科室应有专门且适宜的贮存场所,配备盛放容器,对要求在特定环境条件下贮存的标准物质,应严格控制环境条件。

3.6.3 菌种由专人负责保管,保存于加锁的专用冰箱中。菌种应定期统计,填写标准菌种登记总表。对长期保藏的菌种应定期检查关键诊断指标,进行确认和记录,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或更换。菌种还应按规定传代、接种,并应在标签上标识清楚。

3.6.4 科室人员按规定使用标准物质后,应注意密封,放回原处,并在相应标准物质使用登记表中记录签名。

3.6.5 实验人员需要用实验菌种时,必须经菌种管理员分发,并填写菌种使用、领用登记表,个人不得随意拿作他用及带离实验室。废弃的菌种应经灭活后作无害化处理。凡对外提供的菌种,一律凭单位介绍信或公函提供,由菌种管理员统一办理,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对外赠送菌种。

3.6.6 对已过期的标准物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明显标识,单独存放在指定的区域,专人保管,仅限于科研用。已过期的标准物质证书应该继续归档保存,直至该标准物质使用完毕。

3.7 期间核查

应定期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主动及时发现标准物质的变化情况,尽早实施预防措施,规避风险。

3.7.1 核查计划

制定标准物质的核查计划,内容包括:核查种类,核查频度,核查参数,核查方法,核查人员,核查标准及核查结果的判定准则。每个检验室所拥有的标准物质的数量不同,每一种标准物质对于测量结果的质量影响及稳定性等具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期间核查计划需要从质量活动的重要程度,成本和风险以及实验室资源和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核查计划应由检验室根据各室情况不定期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7.2 核查方法核查不同于检定也不同于校准,所以其参数和方法也不完全相同,可以从本检验室实际条件出发, 根据简便易行, 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下述方法之一:

a) 根据检测工作的实际,检查标准物质的性状是否有异常变化、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b) 送有资格的校准机构;

c) 比对:新购置的标准物质与正在使用的标准物质比对或与其他实验室间比对。

3.7.3 核查频度

应具体分析每一种标准物质的每一个参数,根据其对检测结果影响的程度确定核查的频度,核查的参数和核查的结果判定依据。经常使用的、对检测结果影响较大的一些参数应缩短核查间隔,严格核查标准,一旦出现分析结果可疑的情况时,只须追溯至上次核查后的数据,降低实验室的风险。如绘制工作曲线用的系列标准样品,用于修正仪器随时间变化而引起工作曲线的偏离用的标准化样品(高低标)等。不常使用的可以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核查。

3.7.4 核查结果

当在期间核查中发现已发生分解、产生异构体、浓度降低等特性变化的标准物质,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管理员,并追溯对之前检测结果的影响。

3.8 记录和档案

标准物质证书、标准物质验收记录、标准物质目录由办公室归档,检验室保存标准物质证书、标准物质目录的副本、或标准溶液配制标定记录和期间核查记录。

七、柳州螺蛳粉检验检测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生物实验室的环境条件、设施及管理对生物检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检测人员安全有直接影响,因此必须对生物实验室进行控制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本中心生物实验室的使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的管理和生物实验室的建筑物、设备以及运行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控制管理

本中心生物检测涉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应按照《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制度》执行

3.2 一般实验室区域的控制管理

《实验室内务管理程序》《实验室安全和人员健康控制程序》执行。

3.3 不同功能区域和实验室应有明显的标识。

3.4 其他工作按相关程序或作业指导书执行。

八、柳州螺蛳粉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程序

1 目的

对本所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液和废渣进行适当处理后排放,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所实验室产生的三废的处理全过程

3 工作程序

3.1 废气

由于我中心实验规模小,产生的废气很少,故直接由通风管道排入大气中稀释排放。

3.2 废液

3.2.1 废液包括:有机溶剂(包括各种混合溶剂,用含有机溶剂配制的供试品溶液)、剧毒样品溶液或剧毒试剂、微生物检验的培养液等。

3.2.2 废液的收集

实验过程中的甲醇、氯仿等有机溶媒废弃液,氰化钠、钾溶液,氯化高汞溶液、三氧化二砷等有毒废弃液,实验者将废弃液集中于科室专门的有明显标记的“有毒废液桶”中贮存,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贮存容器应放在指定的通风橱内。该通风橱不得有明火操作,且应有明显标识。

3.2.3 废液的处理

3.2.3.1 科室废弃的有机溶媒,科室认为可回收利用的,回收进行利用,无需回收利用的废、毒弃液,由科室填报《实验室废弃物申请处理登记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联系具备废液、废渣”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或进行无害处理。科室回收的有机溶剂应注明为“回收品”。

3.2.3.2 属强酸强碱的废弃液,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须经中和确认为中性之后方可弃去。

3.2.3.3 剧毒样品溶液或剧毒试剂(包括未用完的剧毒试剂),按照毒品规定,使用人员必须归还办公室负责保管,其处理由办公室上报市公安局获准后,委托公安局进行,在公安局未处理前仍由办公妥善保管。

3.2.4 微生物检验的废弃培养液必须经高温蒸气锅消毒灭活后,方可排放。

3.3 废渣

3.3.1 食品检验后剩余的余样:动物组织脏器等新鲜易腐物品由各检验科室以塑料袋包装后集中存放在专用冰箱内做好标识冷冻保存,由办公室负责联系由办公室联系具备废液、废渣”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或进行无害处理;有定型包装的不易腐败的食品和保健品若未拆包装的退业务科,已拆包装的由各检验科室破坏包装后使其无法食用后可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散装食品包括蔬菜水果大米面粉等破坏后使其无法食用后可作为生活垃圾处理。

3.3.2 微生物检验的废弃培养基必须经高温蒸汽锅消毒灭活,具体操作按《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控制程序》执行

3.4 需由有资质单位进行销毁或进行无害处理废液、废渣处理

3.4.1 办公室对废液、废渣处理单位进行选择、联系和协商,将结果及拟订的协议或合同报于所长,由所长与废液、废渣处理单位签订有关废液、废渣处理协议或合同。

3.4.2 办公室收到检验科室需要送废液、废渣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或进行无害处理的废液、废渣的《实验室废弃物申请处理登记表》后,及时与相关协议或合同单位联系处理。

3.4.3 办公室派人陪同废液、废渣公司收取各检验科室收集的废液、废渣,并在《实验室废弃物申请处理登记表》中签字确认

广西柳州螺蛳粉质量检验中心工作程序

1 目的

为确保广西柳州螺蛳粉质量检验中心的正常运行,规范其运行机制及活动,根据区质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指南><自治区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及年度等级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质监发〔200859号)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指导本中心的正常运行及可持续发展。

3 职责

3.1 中心主任为本中心最高管理者,负责本中心全面工作;

3.2 其他内部机构、科室、个人等职责和权力,参考《质量手册》第4章第1节组织中的相关规定。

4、工作程序

本中心整体工作运行机制及程序按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管理体系进行。

4.1 本中心按照自治区质监局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开展产品质量检验业务。

4.2 承担柳州螺蛳粉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开展质量风险筛查,检测柳州螺蛳粉安全性指标,并进行质量风险分析,必要时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柳州螺蛳粉产品整体质量水平状况报告。

4.3 为柳州螺蛳粉产品生产企业在工艺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实验室比对,科研开发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指导企业提高企业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帮助企业提高出厂检验能力。

4.4 为柳州螺蛳粉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委托检验任务。

4.5 开展柳州螺蛳粉产品及上游原料检验技术、方法和标准的研究,解决柳州螺蛳粉产品及上游原料检验检测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4.6 对柳州螺蛳粉全产业链涉及的产品国内、国际行业动态、标准和技术信息进行跟踪、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重点关注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必要时向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企业等传递相关信息。

5 可持续发展规划

5.1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5.1.1 积极引进高学历人才,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可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实行多渠道引进人才,重点引进在食品及相关专业检验领域有相当造诣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一方面要利用市政府出资聘请的“双百人才工程”专家顾问,采取顾问咨询指导、人才智力服务、科研和技术合作、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等“柔性”政策吸引食品方面更高层次的技术带头人,或在检测中心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另一方面,也要争取引进1-2食品专业博士学历、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高层次人才担任柳州螺蛳粉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主任,打造专门的柳州螺蛳粉科研创新团队,全面提升柳州螺蛳粉方面的科研技术水平。

5.1.2 在人才培养方面,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有计划的选送技术骨干人员参加全国性的各种形式的培训,掌握最新检测理论,学习最新检测方法。扶持和鼓励中青年技术人才承担和参与柳州螺蛳粉产品科研检测技术和标准的研究,解决柳州螺蛳粉产业的关键技术问题。

5.2 探索、创新内部管理机制

在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奖励方面探索、创新内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高水平人才的作用,鼓励高水平人才在检测、科研方面积极进取探索,进一步提升本中心的技术能力。通过在奖励分配机制方面的创新,使高水平的人才安心工作,积极工作,同时鼓励其他工作人员积极加强自身能力的提高,从而进一步全面提升本中心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5.3、开拓检测业务、增强自我造血功能

充分利用本中心的检测技术能力优势,扩大在全区的影响力,开拓检测业务范围,增加检验收入,增强自我造血功能,继续加大对本中心的建设和投入,提高本中心的技术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区内外权威检测、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5.4、提升科研能力

利用本中心的人才优势,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柳州螺蛳粉大型生产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与广西科技大学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共同打造国内一流重点实验室。双方将在科研立项申报、科研合作、实习基地和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搭建技术创新平台、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创新创业、实验室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长期全面的产学研合作。

备案号: 桂ICP备06009089 前置审核编号: 桂JS200601-10  学校地址: 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