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保卫处 时间:2020-04-21 点击数:

广西科技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和直属附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本办法适用于广西科技大学各校区。鹿山学院、直属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妨碍交通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根据《广西科技大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13107号的要求,应在施工前3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学校批准,并报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严禁溜旱冰、滑轮板等影响交通的运动禁止在道路两旁或人行道摆摊设点买卖、宣传展示或其他影响交通的活动。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经门禁系统验证、拍照出入,实行一车一杆,驾乘人员应主动配合门卫管理,严禁冲卡。对冲卡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东环校区、柳石校区道路限速25公里,箭盘教学点道路限速10公里。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摩托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校园道路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严禁利用道路练车;严禁教练车在道路上由学员驾驶。

 第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和按照各类交通标志、标线驾驶车辆。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

第十五条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人行道,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严禁在校园内使用远光灯。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允许施工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7:30-12:00和14:00-18:30时间段进入学校,特殊情况允许进入校内的施工车辆,须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严禁通过宗元桥,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施工车辆和大型货运车辆在道路上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校师生员工及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出入校门应自觉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主动配合门卫必要的询问,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力车、电动车须凭车辆准入证进入学校,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在校全日制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骑驾电动车。

第二十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一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力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消防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交通通讯中心为专用场所,其他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往返各校区间的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四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校保卫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  本校各单位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一并向主管部门或学校申报,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负责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保卫处登记申办机动车通行证,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六章  交通违章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消防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在获取证据后,通知交警部门或派出所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待相关手续补全和安全设施完善后才能复工。

第三十一条  前两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保卫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3次(含3次)以上的,采取锁车轮、注销校园通行权限、通知交警部门牵引车辆等方法处理,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自理,并通报责任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保卫处或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保卫处或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公安人员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二)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保卫处、派出所或交警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理。

(四)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则

第三十五条  如其他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4〕59号)同时废止

 

 

                                            广西科技大学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Copyright© 2019 广西科技大学-武装部(保卫处)版权所有.  学校地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