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保卫处 时间:2020-04-17 点击数:

广西科技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 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全校范围内适用,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学校的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保卫处及其他学校授权的单位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四条  各学院、部门应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校门出入管理

  第五条  进出校门要自觉遵守门卫制度。凡本校师生员工和外来办事人员进出校门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持有效证件进入。

  第六条  各种车辆出入校门必须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的管理,所有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实行换证(取卡)、验证(收卡缴费)放行制度。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机动车必须减速行驶,大货车按规定时间和指定校门进出。

  第七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自治区、柳州市外事部门或港澳台办公室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记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学校有权制止与记者名义不符的一切活动。

  第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或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批准后,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九条  向校外运送、携带物品,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明和个人有效证件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不予放行。对进出校门的可疑物品,门卫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建筑材料由基建管理处开具证明;公用物资设备及废旧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证明;师生员工私人物品凭有效证件实行登记。

  第十条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带入校内。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爬门、翻墙、冲岗等手段强行进入校园。

 

第三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不准开快车和鸣高音喇叭;自行车不准在主干道上带人;不准在校园道路上练习驾驶机动车辆或在主干道上学骑电动车、自行车。校内人员的电动车、自行车应放车棚或室内,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三条  校内经营网点和经批准进校经营的商贩,应办理校园经营许可证,并按指定地点和范围经营,严禁随意摆摊、尾随叫卖及其他干扰校园秩序的经营活动。禁止无证经营,未经批准,外来人员、教职员工和学生个人不准在校园做买卖。

第十四条  未经允许,校外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举行任何文娱体育、宣讲和其他活动。如经允许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举行,并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任何方式在校内进行宗教传播和开展非法组织活动;严禁在校内散布谣言蛊惑学生聚众闹事、宣传和发布反动言论。

第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哄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严禁利用学校公用房屋或教职工自住房屋开设赌场;不准打鸟、钓鱼、摘取花果、损坏草木、打枪玩弹弓等;绿化草地上禁止赐足球和损坏绿化草地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随地便溺、乱烧物品和乱倒垃圾、渣土、脏物;不准在建筑物上任意涂抹刻划,不准在校园内放养鸡鸭犬等家畜。

第十八条  不准随意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不准随意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如有需要应当经过党委宣传部同意方可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张贴或发放。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等设施。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等设施时,必须报请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等设施。

 

第四章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第二十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事先向党委宣传部或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经批准后方能举行。禁止非法游行、罢课、张贴大小字报和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及音像制品。

第二十一条  凡在校内举行放映、演出、舞会或体育项目比赛等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要做好安全防范预案,必须负责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室内举行的上述相关活动,必须保证消防出口通道畅通,必须控制人数,尽可能凭票或凭证入场。上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向校外售票、发票和张贴广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大型(校际或跨校际)活动的,主办单位须事先经学校及公安部门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必要时保卫处派人协助维护秩序。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无安全预案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或责令中止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公共活动的人员或观众,必须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乘坐校车要遵守秩序,要尊老爱幼,照顾老弱病残者,不得抢占座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乘车。

第二十五条  凡是利用学校场馆对外出租使用的,场馆管理部门应派专人维护场馆内外的人身、财产及交通安全。

 

第五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打麻将、赌博、酗酒、猜码、吸烟、打球、溜冰、打架斗殴、聚众起哄、燃放烟花爆竹、损坏公物等扰乱宿舍秩序的行为。不得有擅自撬门破锁或损坏宿舍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晚上熄灯后和午休时间,不准在宿舍内吹、拉、弹、唱或大声说笑以及开放音响;除特殊情况经管理人员允许外,不准男女同学互相串门或留在房间聊天。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遵守作息时间,晚上外出的应在熄灯前返回宿舍,晚归的学生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查询和持学生证登记,禁止爬门、爬墙进入宿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禁止使用超过300瓦的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煤气;不得在宿舍内烧煮东西;严禁在蚊帐内使用电灯、蜡烛照明。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留宿的,事先应经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同意,并按照户口管理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有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或其他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疾病患者。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淫秽书画和音像制品进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区内私自设点买卖、拉赞助、上门推销和举办舞会、音乐会等。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不得乱写乱画,张贴淫秽图片和反动标语;不得乱倒垃圾、剩余饭菜和其他污秽物;禁止朝门窗外扔投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不准利用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观看、传播淫秽图片和影片;严禁利用网络散播不实传闻和发布反动或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不准利用网络参与赌博。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协助宿舍管理人员搞好宿舍治安管理,严格遵守宿舍出入、会客、留宿、携物、人走断电上锁等制度,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共同维护学生宿舍的秩序和安全。

 

第六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来暂住人员应当自到达学校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在学校宾馆或招待所登记住宿、来校探亲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依法申报了居住登记、拟在学校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外来暂住人员,须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三十六条  住在校园内超过10以上不满3个月的暂住人员,应办理校门临时出入证,对从事经商、建筑、修缮等集体暂住时间超过3个月的校外人员,应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到保卫处办理定期出入证。

第三十七条  外来暂住人口由保卫处或派出所与留宿单位或留宿个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有暂住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中毒、防工伤事故的工作。保卫处和派出所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暂住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雇、解聘或直接清退不适合的暂住人员。

第三十八条  外来暂住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留宿外人,不得男女混居。严禁在留宿地打架、斗殴、赌博、吸毒、酗酒、喧哗等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不得擅自出租或出让住房给暂住人员作为商店、工场和其他住宿以外用途的场地。

 

第七章 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情节轻微的,由保卫处或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情节较为严重的,由保卫处提出书面意见,移交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扰乱校园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扣押商品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翻越围墙、校门、门窗的;冒充我校人员,或使用过期证件、假证件混入校内和进入校园不登记的;

  (二)拒绝、阻碍校内治安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务的;

  (三)在校内钓鱼、打鸟、上树、践踏草坪等行为,不服纠正,影响较坏的;

  (四)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舍中推销商品的,或在校园内举行各类经营活动的;

  (五)晚上24:00后仍在校园公共场所喧哗哄闹,吹拉弹唱,经规劝仍不理睬的;

(六)在学生宿舍、临时工宿舍等住所私自留客住宿的;

  (七)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的,违反安全用火用电规定,在蚊帐内装电灯、点蜡烛的。

(八)在校内利用电脑、手机、电视等多媒体设备组织观看、传播淫秽图片和影片、散播不实传闻和发布反动或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的;

(九)在校内进行宗教传播、开展非法组织活动、散布谣言蛊惑学生聚众闹事、宣传和发布反动言论的;

  (十)未经许可私自组织集会、演讲、游行和抗议活动及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的;

  (十一)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散发、随意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文稿的;

  (十二)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的;

  (十三)机动车辆不按路线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十四)擅自私配钥匙,擅自将寝室、实验室、办公室钥匙交给无关人员使用的;

  (十五)在校内举行跳贴面、贴身舞、脱衣舞等不文明举止活动和男女间交往有不文明举止行为的;

  (十六)恶意拨打“110”、“119”、“120”、“122”、“114”等专用公益电话报假案或搞恶作剧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在校内偷窃、拆卸他人自行车、电动车、汽车零部件或倒卖(买)自行车、电动车的;

  (二)偷窃、骗取公、私财物的;

  (三)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四)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五)移动、损毁交通标志、安全警告标志的;

  (六)损毁路灯及其他公共场所照明装置的;

  (七)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工具、打坏门窗玻璃的;

  (八)失火烧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九)违反校内消防管理规定,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十)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工具移作它用的;

  (十一)在校园内玩火、放火烧荒或在校内重点要害部位燃放烟花、爆竹的;

  (十二)工作场所下班不关门、断电、断气和不关窗、锁门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携带管制刀具、枪械弹药及危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公共场所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的)、侮辱妇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摔砸酒瓶或其他废弃物品的;

  (四)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的;

  (五)非法侵入他人办公室或宿舍滋事;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七)私带或夹带易燃、易爆、剧毒或其他违禁品进入学校内部的;

  (八)在公共集会场所和露天电影场内故意冲撞他人和向人群中扔放砖石或点燃的爆竹、焰、烟头等物品制造混乱的。

  第四十四条  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所和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人员在执行处罚时,应严肃认真,依章行事。凡假公济私、刁难报复者,一经查实,按严重违反纪律论处,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本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留学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各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实施执行。

  第四十八条  查获、抓获或举报违法、违纪者,学校将对查获、抓获或举报的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符合嘉奖、立功条件的,根据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广西科技大学

                           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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