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占用校内场所,举办集会、庆典、会议、演出、考试、体育比赛、人才招聘会等,校内参加人员可能大于500人,校外可能大于100人的群体性活动。列入学校课表的常规教学活动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上级委托学校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的校内执行单位,校外单位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的校内协办单位(以下统称“活动组织单位”)。
第四条 活动组织单位应由学校各二级单位承担,二级单位的下设机构原则上不能独立举办大型活动。
第五条 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凡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单位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获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在落实活动举办场所后,填写《广西科技大学大型活动申请表》,经场所管理单位同意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保卫处审核后报相关校领导审批。
(二)根据大型活动的活动规模及社会影响力不同,须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安全许可:
1.凡活动规模或社会影响力已达到需向公安机关申报要求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申报材料,由保卫处协助向公安机关申报。大型活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需向公安机关申报:
(1)单场活动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活动在室外开展且需临时搭建活动展台的;
(2)单场活动参与人数在1000 人以上,且校外人员在100
人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
2.凡活动规模或社会影响力未达到需向公安机关申报要求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保卫处申报。
(三)办理安全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科技大学大型活动申请表》;
2.大型活动策划方案及说明,2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大型活动组织单位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举办的协议;
3.活动组织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证明;
4.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5.活动保证书;
6.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7.活动场所布置平面图;
8.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相关的安全工作材料。
(四)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职责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安全出口、消防安全措施等;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和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七条 在接到举办大型活动的申报后,对于无需向公安机关申报的,保卫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活动组织单位的安全保卫措施及场所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大型活动举办条件的;
(二)活动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
(三)影响学校安全稳定或正常办学秩序的;
(四)妨碍校园治安、交通秩序的。
第九条 大型活动需变更举办时间、地点、内容的或扩大举办规模的,活动组织单位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变更活动组织单位、取消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发布通知,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校外单位如无校内协助单位,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活动组织单位是活动的安全责任单位,须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安全,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公安机关或保卫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四)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防止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五)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七)在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场所管理单位须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在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校内正常的教学、科研与生活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
(三)服从活动现场安全管理,不得展示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参与活动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四)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保卫处有权现场中止活动举办:
(一)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三)现场出现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紧急情况的。
第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校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非校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实施,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必要时派工作人员参加。对保卫工作不得力、安全无保障的活动,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对活动组织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活动组织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在3个月到6个月内停止其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资格;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若出现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师生违反本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大型活动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活动组织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直属附属单位、独立学院举办大型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科技大学大型活动申请表(下载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