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0-3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设立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

第二条  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面向全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列支,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属评选学年的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学生。

第五条  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可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遵守校纪校规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广西科技大学助困奖学金等同属资助类奖助学金,在申报、评审时应避免重复。即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其他资助类奖助学金。

第七条  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11日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30日前评审完毕。

第八条  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于每年11月确定并向各学院下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控制名额。各学院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助学金名额组织评审,如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数小于控制名额时,多出的名额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剂。

(二)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三)学生所在学院接到学生申请后,及时审核学生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填报《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初审名单表》(附件2),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推荐名单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下文公布获助学生名单。

第九条  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由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发入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要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引导受助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广西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发〔20155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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