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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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1-06 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403 次 字体:T T 打印文章 收藏

 

各部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办公室。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政府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各部、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厅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合法、便民原则;
(二)统一规范原则,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对外;
(三)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本厅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厅 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本厅制作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教育事业发展概况、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四) 本厅负责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本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本厅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七)本厅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
(八)本厅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录用的信息;
(九) 教育招生、考试、资助、高校毕业生就业等 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和向社会承诺的其他事项;
(十)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厅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被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厅制作的信息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
第九条 成立由厅长为组长、其他厅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审批办、绩效办、新闻办、信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是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审批办、绩效办、新闻办、信息中心配合厅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的审查和对外发布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厅办公室: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报告;负责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分管和督办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统一对外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策法规处:审核拟公开规范性文件,编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展规划处:审核拟公开政府信息中涉及教育事业统计的数据信息。
人事处: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本厅机构职责和人员等信息。
财务处:审核拟公开政府信息中涉及财政收支预算安排的数据信息。
行政审批办: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绩效办:负责督促检查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中心:在本厅网站发布经过批准公开的政府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本厅政府信息;具体负责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
新闻办: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式发布批准公开的政府信息;沟通协调新闻媒体,提供批准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承办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处室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厅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处室在拟文和制作各类教育信息、简报时,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在办文笺上的“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栏中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否则厅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本厅门户网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网站,为本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本厅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厅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处室在拟文和制作各类教育信息、简报时注明“主动公开”的,即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厅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该类文稿制作完成后由文印室统一提供给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收到信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在本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并根据需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失效,制作该信息处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报厅办公室。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的,报送时注明下网要求和理由,厅办公室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中心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厅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中心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五章 依法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和现场申请三种途径向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时需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现场申请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统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 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 向申请人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并及时将申请人填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送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第二十条 通过互联网或电报、传真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厅行政审批办统一分类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收到厅行政审批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厅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厅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由厅行政审批办统一回复申请人;如需延期答复的,需报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86号)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经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由厅办公室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送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主办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其他部门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厅受理范围的,根据本办法受理;不属于本厅受理范围的,退回原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厅绩效办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厅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处室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处室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报新闻办。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 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应及时报告厅办公室,并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厅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澄清。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掌握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条  本厅各处室和个人违反国家、自治区级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自治区级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厅原有相关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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