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学生接受社会捐助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10-3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拓宽我校学生资助渠道,规范捐助和受助行为,加强对我校学生接受社会捐助的管理,保护捐助人和受助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助的功能,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捐助是指境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自愿无偿地向我校提供资金、实物等形式的捐助,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助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自愿无偿原则;

(四)符合公益目的、非营利性原则;

(五)捐助公开、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管原则。

第四条  我校学生接受社会捐助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其他校内单位和学生个人一律不得私自接受捐助。特殊情况下,捐助方要求以个人或单位(部门)名义接受捐助的,应当事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双方协商形成捐助意向或协议后也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我校学生接受社会捐助,应对捐助方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主要内容为:

(一)捐助方提供的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捐助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接受捐助的必要性;

(四)捐助是否涉及营利性活动;

(五)捐助方是否要求与捐助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和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捐助是否附带不合理条件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七)学校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捐助方进行捐助时,应与学校签订书面捐助协议。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助人、受助人基本信息;

(二)捐助的形式、数量和价值;

(三)捐助意愿和捐助用途;

(四)捐助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捐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违约责任。

第七条  捐助人的权利:

(一)可要求学校开具正式收据,并协商举行适当的捐助仪式;

(二)可约定受助对象,进行定向捐助;

(三)了解捐助有关使用账目和学生签领相关手续,了解资金或实物去向;

(四)可向受助学生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建议或要求。

第八条  捐助人的义务:

(一)严格履行捐助协议,确保捐助资金或实物及时足额到位;

(二)尊重受助学生的隐私,不向受助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三)不得在捐赠协议之外借捐赠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不得利用捐赠机会进行非法的宗教、迷信、反动宣传活动。

第九条  受助人的权利:

(一)有权在捐助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支配所获捐助资金;

(二)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有权拒绝捐助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条  受助人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支配所获资助,不得将捐助用于非学习、生活必需品消费或其他不正当消费;

(二)通过书信、电话等适当形式,向捐助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三)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用实际行动回报捐助人的资助,感恩社会。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有权在捐助协议框架下,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有权按照捐助协议约定,开展评审与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根据捐助协议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组织评审与发放工作;

(二)监督受助人合理支配社会捐助资金,及时纠正受助人的不正当消费行为;

(三)加强对受助人的教育和管理,培养其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

(四)以适当方式对捐助行为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尊重捐助方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活动,不擅自改变捐助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助方同意。

第十四条  受助资金的使用根据《广西科技大学社会捐赠(学生)奖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发〔2013146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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