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5-11-0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关注国家时政,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开拓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和奖励,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其他综合能力培养活动,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发展和改革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遵照《广西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 2014121号)执行。

第八条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遵照《广西科技大学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159号)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和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助学项目。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和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活动。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规阻或制止。

第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守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充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诉。

自治区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予以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91日起施行。原《广西工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和原《柳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刘代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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