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9-25 点击数:

 

广西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科大发〔201798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分如下5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按以下不同等级设置处分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以上处分到期后,由受处分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参加邪教或在学校进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被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管理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或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设施或其他公私财物,擅自移动、关闭、破坏学校的信息化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网络和一卡通设备等),擅自动用、损毁、破坏消防器材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设计)、买卖论文(设计)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攻击、侵入公共或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等设备,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通过计算机网络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计算机网络煽动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通过计算机网络散布危害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谣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开展勤工助学、参加商业营销等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或学校的有关规定,破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主动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投放有毒、有害或其他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毁损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盗窃、盗用、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作案2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团体偷窃、诈骗,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参与分赃或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走私、贩私者,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辱骂、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恃强凌弱,辱骂他人以及故意用语言侮骂挑衅或其他方式激怒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聚众打架、斗殴,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参与并动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障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执械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打架、斗殴事件终了后,寻衅报复再次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刁难、侮辱、漫骂、威胁教职员工或阻扰其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教唆或指使校外人员到本校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打架致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致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书刊、手抄本、网页,或有其他色情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等非法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他人或有性骚扰等行为者,或在浴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的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经学校同意留宿学生本人家属的情况除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到娱乐场所等从事淫秽色情性质服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交往行为有损国格、人格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介绍他人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进行校园网络贷款逾期无法偿还或失信,导致网贷公司以不同方式干扰学校正常秩序,扰乱师生正常生活,对学校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担任网络或实体借贷公司中介,以各种形式诱骗同学进行贷款,从中牟利,导致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男女学生交往行为不文明、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或管理,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教室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起哄、酗酒、猜码、摔砸酒瓶等物品,不听从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乱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使用煤气炉、以及生火、燃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习时间(根据学校作息时间确定)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或在休息时间从事娱乐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在墙壁、桌椅等公物上造成污迹,在公共场所乱扔杂物,或有其他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晚归不听劝告、不服从管理或未经批准熄灯后晚归达3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爬墙爬窗进入学生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晚归冒名登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1学期内夜不归宿达2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学校组织的大型集会、报告会等重要活动中有喝倒彩、起哄、吹口哨等行为,或有打赤膊、穿拖鞋等进入教学办公场所的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1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l0—19(含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含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1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含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1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含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按《广西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责任编辑: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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