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0-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参评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与标准如下:

单位:元/·

奖励等级

一年级

获奖比例

二、三年级

获奖比例

一等奖

4000

≤40%

8000

≤10%

二等奖

3000

≤60%

5000

≤20%

三等奖



4000

≤50%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

(五)参评学年内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课程考核合格标准为:学位课程成绩≥75分,非学位课程成绩≥60分),无补考、重修科目;

(六)档案必须转入我校。

第五条 休学和延长毕业时间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和延长期内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期间不能参评。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审定各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和初评结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不少于7人(须为单数)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成员包括:学院主要领导、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代表(每个年级推荐1名)。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受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各学院确定本学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可以申请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但申请材料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公示期结束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比。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一次性转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用于直接抵扣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全部奖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金发放材料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科大发〔2017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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