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22〕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二章 参评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爱学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与学校集体活动,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习成绩优异,所有已修课程算术平均分数不低于85分(考查成绩良好按80分计,优秀按90分计),单科成绩不低于我校规定的合格分数线(无补考、重修科目)。
(五)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以广西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以下科研成果: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需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学术论文1篇(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发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学术论文1篇(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或在学科竞赛中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排名第一)。
(六)参评科研成果材料和文体比赛获奖材料各限提供10项以内,科研成果需与所在学科专业方向相关,参评材料须为研究生入学后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除外)。
第四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通报批评,或仍在处分期内的;
(二)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三)参评材料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第五条 新生可以参评。
第六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1名)、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根据各学院可参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年度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统一保存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不少于7人(须为单数)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成员包括:学院主要领导、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代表(每个年级推荐1名),受理本学院研究生的申请和申诉,组织实施初步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成果登记表》(附件2),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学院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为基本条件,结合学科人才培养特色合理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报研究生院备案。对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道德品质、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道德品质、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要有公开答辩的环节,实行差额评选。各学院确定本学院候选人推荐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严格审核申请材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会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应填写申诉表(附件4),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公示期结束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持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经费到校后,学校将一次性全额发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引导获奖研究生合理使用奖学金。获奖研究生每年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交1份获得奖学金后所取得的成绩的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国家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追回奖学金,收回荣誉证书,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科大发〔202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