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1-30 点击数:

广西科技大学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科大发〔2022〕 48号

第一条 广西科技大学社会捐赠奖助学金是指社会各界,包括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为奖励优秀教职工、优秀学生、先进学生集体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为规范此类奖助学金设立、申请、评审和管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捐赠者意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方设立广西科技大学社会捐赠奖助学金时,应与学校签订捐赠协议。在捐资总额中可提取10%用于校友工作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工作。学校可根据捐赠者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及颁奖、发放仪式。

第三条 广西科技大学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全日制普通学生(包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和先进学生集体。

第四条 广西科技大学社会捐赠奖助学金包括校级奖助学金和院(部)级奖助学金。校级奖助学金中的教职工奖学金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评审,学生奖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院(部)级奖助学金由各学院(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制度开展评审并报人事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申请社会捐赠奖学金的教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每年师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在校工作3年以上(含3年)。

(四)立足岗位,积极工作,乐于奉献,成绩突出,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六条 申请社会捐赠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行政、刑事处罚,评审期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品德高尚,诚实守信,个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或公益劳动。

(四)热爱学习,成绩优良,其中:

1.普通本专科学生评选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同专业前40%,且评选学年内无补考、重修或不及格科目(获得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除外)。参评学生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的,其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至本年级同专业前50%:

(1)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自治区级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或在全国及国际性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发明人(排名除指导教师外的最前者可视为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

(4)评选当年或前一年获得学校“最美科大年度人物”荣誉称号。

(5)经学校审核,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2.研究生评选学年所有已修课程学习成绩(算术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且排名位于本年级同专业前40%,评选学年内无补考或重修科目。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还必须至少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

第七条 申请社会捐赠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行政、刑事处罚,评审期间未受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品德高尚,诚实守信。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内外文体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或公益活动。

(五)具备以下情况之一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有科技创新创业立项项目的学生。

3.符合捐赠方特定指向条件的学生。

第八条 申请社会捐赠的集体,须为经过相关程序,学校评选确定的优秀集体。

第九条 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评审2次,在每年5月和12月份进行;

(二)人事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奖助学金设立情况发布评选通知,确定分配奖助学金的推荐名额;

(三)各部门、各学院(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教职工、学生和先进学生集体申报,并根据相应专项奖助学金的评选细则进行评选、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材料送人事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

(四)人事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获奖助学金教职工、学生和先进学生集体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五)发文公布后,学校可举行相应的奖助学金颁发仪式,并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将奖助学金一次性转入教职工和学生个人账户(先进学生集体可指定个人账户)。

第十条 当学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享受社会捐赠奖学金,教职工、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不能同时享受2项及以上社会捐赠奖学金,捐赠者有明显捐赠意向的除外。

第十一条 当学年本专科学生已获各类助学金或各种困难补助合计金额超过4000元的原则上不再享受社会捐赠助学金,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不能同时享受2项及以上社会捐赠助学金,捐赠者有明显捐赠意向的除外。

第十二条 教职工、学生在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凡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评选资格;在奖助学金颁发后,凡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获得的奖助学金,追缴已发放的奖助学金,收回获奖证书。有弄虚作假行为教职工、学生一律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奖助学金评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学生个人对校级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人事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诉;接到申诉的单位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科大发〔2018〕14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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