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国际教育学院 时间:2021-10-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对国际学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文件《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以下简称“4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概不招收。

第四条 入学注册前两周,国际教育学院须将新生名单汇总分别报送相关学院、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计财处和后勤管理处(宿管中心),以便提前作教学和住宿等安排。

第五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有效护照和有关材料到相关学院、部门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延长报到期限为两周,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需要住在校外的新生,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的校外住宿手续。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在国际学生入学后两周之内,统一组织学生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进行身体检查及办理健康证明。

第八条 国际学生的签证手续统一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 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满一个月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三) 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者;

(四) 新生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未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并取消其签证或居留许可。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勤奋学习,遵守纪律,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校历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并享受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事先请假,报相关学院、部门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应附医院证明,报国际教育学院和相关学院、部门备案。事后必须销假,凡未经请假、虽已请假但逾期返校者或事后未销假的,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生活、风俗习惯。对违反中国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国际学生,由中国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外做了好事,学校要及时予以口头或书面表扬,并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学校应将受表彰国际学生的情况书面通知其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

第十六条 对犯错误国际学生的校纪处分有: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详见《广西科技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做好教学工作是培养国际学生的中心环节,学校要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的教学由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教学信息进入到学校的教学教务系统。学院和教务处要根据我国的教育制度和教学计划,结合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好教学。要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如实记录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二十条 汉语和中国概论作为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汉语是我国高等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不能用汉语进行专业学习的国际学生,学习专业课程之前需要进行一定期限的基础汉语课程补习,经考试,汉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专业课程的学习。基础汉语学习时间不包括在专业课程学习年限之内。

第二十二条 对国际学生的成绩考核、升级与留(降)级、休学、复学与退学,按学校的相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的学习档案按国内学生的方式管理,但国际教育学院需要备份一份。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国际学生,颁发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时间。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发给学习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广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实施细则》、《广西科技大学外国来华国际学生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可以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五条  关于国际学生使用教材、图书、档案、资料:

(一) 提供给本专业中国学生的教科书、讲义和参考资料等,原则上应向国际学生提供。国际学生可向图书馆按规定借阅图书、报刊、文献和资料。允许国际学生订阅国内公开发行的书刊、报纸和所在学校的学报。如专业学习需要,又不涉及国家机密,经所在学院、研究生处领导批准,可向国际学生提供国内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

(二) 对影印的外国书刊、资料,除在影印发行时注明不准外国人阅读的机密书刊、资料外,国际学生可在图书馆借阅,但不得复制。

(三) 国际学生因专业学习的需要而利用我国历史档案资料的,应按国家档案局规定的程序申请。

(四) 凡学校发给国际学生的教科书、讲义和资料,国际学生自己的学习笔记、专业学习的录音和照片,允许其携带或邮寄出境;其中国内不公开发行的书刊、资料,由学校审查同意后出具证明,海关凭学校证明允许其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要认真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国际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六章 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给在我校就读一年以上的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奖学金参照《广西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思想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对国际学生要进行入学教育,介绍我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教育制度,适应我国的生活习惯。结合国际学生的思想情况,要经常进行勤奋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我国的政治、历史、文化、 经济和风俗习惯,并根据不同对象,介绍我国的政治主张。

第二十九条 遵照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三部委下发的《42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要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的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章 其它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目的庆祝活动。学校应加强领导,做好组织管理。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中国学生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二条 对国际学生本国的重要传统节日或宗教节日(如宰牲节、圣诞节、复活节等),学校不放假,如国际学生回其驻华使馆过节者,须出示正式的邀请函并提前办理好请假手续,准假不超过三天。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进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合等任何宗教活动。如国际学生要求到寺庙或教堂举行宗教仪式,可自行联系前往。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后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细则,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成立以学习和友好交流为目的的本国或多国的学生组织,应由组织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组织,举行集会或游行,均应由组织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到学校同本国学生会面,应按照会客制度进行。如要求学校提供场所,可同意;如要求学校安排会见其他国家的学生或举办有其他国家学生参加的活动,应视不同对象和条件,或婉拒或允许自行联系。

国际学生或外国使领馆邀请我校师生前往使领馆观看电影或参加其他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住在校外、需变更住址的国际学生,必须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其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申请入学时,须由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接受。

第八章  终止学习和离校

第三十八条 学习期间,国际学生需要终止学习,学生本人须到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办理相应的终止学习手续。

第三十九条 凡学习期满的国际学生,应于学习结束后十日内离校,离校前应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通知单”,然后到图书馆、学工处、网络中心、教材科、宿管中心等相应部门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

(一) 结清所有费用;

(二)注销图书证;

(三)注销学生证;

(四)注销校园卡;

(五)办理退宿手续,如宿舍内公物有丢失或损坏,应予以赔偿;

(六)注销签证或居留许可,更换为停留许可;

(七) 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持“离校通知单”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学习成绩单、毕业(肄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因休学、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的国际学生在离校前也必须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十条 学习证明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出具;肄业证、结业证、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由教务处、学位办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颁发。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自学习期满或被开除之日起,该生学习资格自动终止,将不再是广西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国际教育学院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并督促学生本人去公安部门注销在华学习签证或居留许可。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2014年6月11日发布的《广西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校发[2014]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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