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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苏琼 [发表时间]:2023-11-10 [来源]:校工会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广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民生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形式向学校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提出提案是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代表参与学校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方式,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提案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审理立案、转交承办和落实监督的全过程。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由当届工会委员会推荐选举产生,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其成员由广西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委员、广西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人员及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须经广西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会议确认,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审核提案并进行梳理、分类,确定是否立案;

(三)将提案及意见、建议送达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四)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听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先进承办单位。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西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征集

第七条教代会提案每年征集1次,征集时间一般从大会召开前1个月开始,并限定起止日期。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具体要求。日常收到的提案一般作意见、建议处理,不再进入提案办理程序。

第八条提案人和附议人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须由1人提议2人(含2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提议人、附议人应在提案中亲笔签名。

第九条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民生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提案要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十一条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提案的格式必须包括以下3部分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应具备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提案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格式要规范。

第四章 提案审理

第十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登记、分类、审理,决定是否立案。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和归类,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作并案处理。除提案立案审理外,可根据实际提出落实提案的承办部门、协办部门的建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不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三)缺乏可操作性或不具代表性;

(四)学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不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明确提案办理要求,由学校督查办列入督查项目进行督办。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督查办和提案人。

第十六条对于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告知提案人,并说明未立案的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第十七条  办理提案,是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各部门、单位应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提案办理工作,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逐件办理。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对接到的提案、意见、建议,应当及时进行清点、核对和研究。如提案、意见、建议所提问题不属于或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承办单位或增减协办单位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三)对涉及2个或2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四)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提案人理解。

(五)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听取提案人的意见。

(六)承办单位在立案2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应向提案人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应作出合理解释,并在教代会提案表内填写办理意见。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承办案件延期时间不超过2个月,协办案件延期时间不超过1个月。

第十八条提案人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启动不满意案件再办理程序,并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九条立案5个月内,承办单位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和学校督查办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学校党政汇报和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六章 评优与表彰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优秀提案、优秀组织单位进行评选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广西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