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实验守则
(一)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按照教材要求认真做好实验预习,查找并整理好有关数据。
(二)必须按时到达实验室,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不得擅自动用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材料。
(三)实验中必须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记录实验现象和数据,不得伪造、抄袭;按时上交实验报告。
(四)实验结束后应将实验用器材整理归位、摆放整齐,打扫实验场地的清洁卫生。
(五)实验室内不许打闹、喧哗;不得带脏物、穿短裤、拖鞋入内。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吸烟,严禁任何明火。
(六)计算机使用过程中严禁学生私自插入任何存储设备。自觉做好计算机使用情况登记,定期检查设备并做好记录,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湿、防雷等措施。
(七)爱护公物,节约用电、用水及实验用品,不得将实验物品带出实验室。实验中凡丢失、损坏实验设施及物件,应立即报告,主动说明原因。情况严重的要写出书面报告,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接受检查和处理。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
(一)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学校有关安全制度,实验室主任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各室安全责任人。
(二)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贵重物品和高档设备,要专人保管。
(三)加强对水、电、气、火源的管理,要经常检查管道线路及开关的安全。室内严禁擅自乱拉电线,严禁带事故隐患运行;要正确使用和维护电子和电气设备,非工作时不得使用空调、烘箱和电炉等。
(四)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值班,下班时负责关掉各种开关,进行安全检查。
(五)实验室要保持安静、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实验室内不准吸烟,不准闲杂人员出入。
(六)防火、防盗的安全防范措施要经常检查,按规定放置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七)一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并实行赔偿制度;情节严重者,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基建、自筹经费购进或接受捐赠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大于或等于1000元的仪器设备,均为固定资产。均纳入设备管理范围。
(二)新增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财务方可报销。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务必做好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三)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四)仪器设备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要按期归还。校外借用必须到学院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设备调剂调出必须到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帐卡调整手续。人员变动要严格设备管理的交接手续。
(六)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如发现损坏、丢失,按《经管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办理。
(七)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律不许任意拆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拆改时,应事先报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
(八)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失,必须按程序经技术鉴定后,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报废手续,残体回收和帐卡注销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四、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而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用具。
(二)应建立低值物品明细帐,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的领用、借出、调拨等记帐工作,做到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保持帐物相符。
(三)低值耐用品的报损报废,应列出清单,写明原因,由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低值设备残体统一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四)国资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帐物和使用情况,组织实验室积压物品的调剂及校外调拨。
(五)凡借给个人使用保管的物品,手续要清楚,不用时要及时收回,损坏、丢失的要酌情赔偿。
(六)属于公私两用物品应严格管理,任何人不得借工作之便私拿、占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应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和检讨。管理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对其做出相应的赔偿决定。处理办法具体按《经管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二)凡因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擅自动用、拆毁设备器材;或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和保管不当;或将物资财产挪作私用而造成的损坏等主观因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按设备损坏价值加重赔偿。
(三)属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确因缺乏经验或偶尔疏忽造成损坏丢失的;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坏程度;或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器材功能等情况,可按损坏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四)对一贯不爱护国家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