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单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团委等部门负责复审有关材料。
第三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凡完成并达到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校审核准予本科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均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的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时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必修性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与专业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6.6及以上;
(四)达到广西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视为达到广西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外语水平:
1.非外语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通过“广西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
2.非艺术类、非体育类及非外语类专业且外语语种为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425分;
3.非艺术类、非体育类及非外语类专业且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对应的全国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折算百分制成绩≥60分(折算成绩时四舍五入取整),或在校期间完成大学英语课程的学习,学分修满,成绩合格;
4.艺术、体育类专业且外语语种为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成绩≥60分,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425分;
5.艺术、体育类专业且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对应的全国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折算百分制成绩≥60分(折算成绩时四舍五入取整),或在校期间完成大学英语课程的学习,学分修满,成绩合格;
6.外语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全国外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百分制成绩≥60分,或在校期间第二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分。
7.本科毕业生雅思(IELTS)考试成绩≥6分;
8.本科毕业生托福(TOEFL)考试成绩≥72分;
第五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仅因第四条第三款未达到要求,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6.3及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
(二)在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六级考试,且折算百分制成绩≥60分(折算成绩时四舍五入取整)(外语类专业本科生通过专业四级或八级);
(三)在修业年限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创新学分达到4学分及以上。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创新学分认定参照《关于<广西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中“创新学分”认定的补充说明》(科大教务发〔2024〕43号);
(四)在校期间曾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干或优秀学干;
(五)在校期间经学校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以证书为凭);
(六)在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达到报考学校所在地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七)在修业年限内曾参军入伍服过兵役的退役士兵;确定参军入伍的毕业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毕业时按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
(六)在校期间被学校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达不到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对于仅因在校期间被学校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在毕业前解除处分,毕业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2及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复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达到报考学校所在地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二)学生在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达425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本科生通过专业八级);
(三)学生在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四)学生在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参加省部级以上创新学分认定的学科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名次者(集体奖排名前三)。
(五)在修业年限内曾参军入伍服过兵役的退役士兵;确定参军入伍的毕业生。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以上条件,逐个审核本单位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及注册。
第九条对学位授予、撤销等过程或决议存在异议的学生,可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学校自收到申诉后限期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对于以学术不端行为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原授予的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生毕业时未获得学位者,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位。
第十二条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科大发〔2023〕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