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22〕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
第三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凡经学校审核准予本科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以及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或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到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的外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考试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符合下列要求: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考试课程成绩平均绩点6.5分及以上或平均分数70分及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及以上;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考试课程成绩合格及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及以上。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我校或我校认定的其他高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我校或我校认定的其他高校组织的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虽未通过我校或我校认定的其他高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视为达到广西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外语水平:
1.曾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4、CET6)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425分;
2.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TEM4、TEM8);
3.参加雅思(IELTS)考试成绩≥6分或托福(TOEFL)考试成绩≥72分。
(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参加广西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科综合水平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一)我校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对毕业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外校学生由申请学校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毕业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进行全面审查,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证书获得情况等相关资料提交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我校将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第四条者,继续教育学院须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前,对学位申请人相关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
(二)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不授予学位的,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三)学士学位申请者或有关人员在申请和审核学士学位过程中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科大发〔2020〕47号)同时废止。